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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18-09-13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

  深圳市民政局

  2018年9月12日

  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骨灰海葬和通过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不留标识、不单独留名的草坪葬、树葬等生态葬式。

  节地生态安葬由市、区民政部门集中组织。骨灰海葬由深圳市殡葬管理所负责承办;其他节地生态安葬由公墓(见附表1)负责承办,并报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奖励对象

  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逝者生前为深圳市户籍;

  (二)逝者生前已通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委托办理节地生态安葬事项等方式作出愿意参加节地生态安葬的表示,或其亲属、法定监护人对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无异议;

  (三)参加深圳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

  本办法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本办法所称经办人是指逝者生前的法定监护人、亲属或者依法委托办理节地生态安葬事项的受托人。

  逝者生前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的,不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但经办人可以免费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活动。

   三、奖励标准

  (一)骨灰海葬奖励金:按每具骨灰3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其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按每具骨灰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办理程序

  (一)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经办人需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逝者火化证明材料;

  2.逝者生前户籍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公证书、委托书、法定监护人证明等。

  (二)材料齐全的,由节地生态安葬承办单位与经办人签订协议。

  (三)逝者为深圳市户籍的,经办人在办理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手续时,一并填写《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领表》(见附表2),交予承办单位。

  (四)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登记,建立业务档案,并将符合生态安葬奖励规定的人员名单进行汇总,附上前述(一)至(三)的申请材料,报主管的市、区民政部门。由深圳市殡葬管理所(含吉田墓园)承办的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直接报市民政局审核;其他公墓承办的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报所在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区级民政局再报市民政局复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民政局将奖励金一次性划入经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经费管理

  (一)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和海葬工作经费(标准为每具骨灰1000元)列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建立节地生态葬奖励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三)节地生态葬经费应专项用于组织开展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相关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强节地生态安葬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审批监督工作,引导群众转变殡葬观念,培育文明节俭、绿色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二)节地生态葬奖励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组织承办单位应严格审核。冒领、骗取奖励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组织承办单位目录

  2.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领表

附件下载:

附表1: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组织承办单位目录.docx
附表2: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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