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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6-08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粤府〔201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殡葬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建设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

  (一)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规范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殡葬基本服务应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

  殡仪馆(火葬场)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

  (三)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标准化殡葬基本服务。殡仪馆(火葬场)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选择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制订。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丧葬用品销售等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依法加强监管。

  二、完善殡葬公共设施规划建设

  (四)加快部分地区殡仪馆(火葬场)建设。人口较多、尚未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地区要加快殡仪馆(火葬场)建设,优化殡葬设施布局,完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应建未建殡仪馆(火葬场)的县(市),必须于2012年底前全部建成殡仪馆(火葬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殡仪馆(火葬场)选址工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省可集中现有用于殡仪馆(火葬场)建设的专项资金,加大补助力度,对上述县(市)今年9月底前申报、12月底前动工的殡仪馆(火葬场)项目予以专项补助。

  (五)推进火化设施改造升级。推动殡仪馆(火葬场)节能减排,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

  (六)优化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规划建设。科学规划、优先建设骨灰楼堂,加快推进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满足群众存放骨灰及拜祭需求。不鼓励以墓葬方式安放骨灰,一些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经批准可以行政村为单位规划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但必须同时在镇或行政村兴建公益性骨灰楼堂,或由若干个行政村共建一个公益性骨灰楼堂,满足群众的不同层次需求。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

  (七)移风易俗,鼓励树葬、海葬等。大力加强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积极推广树葬、海葬等节地葬法,逐步改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各市、县要在地理位置适中、环境良好的生态林区设置永久性树葬区,并相应配套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定期或不定期免费为群众提供骨灰树葬服务活动。交通不便的山区可以镇或行政村等为单位划定树葬区域,免费供群众以撒散、深埋不留坟头等方式安置骨灰。树葬区一律作为生态公益林,按规定对林农给予财政补贴,并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保护,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树葬区内可提供必要的追思纪念场所,满足亲属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

  沿海地区要科学规划,在适宜水域设定骨灰海葬区,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免费骨灰海葬活动,并颁发纪念证书。可在风景秀丽、交通便利的海滨地区建立海葬纪念设施,为亲属提供缅怀追思场所。没有条件建立纪念场所的,要在当地公墓、殡仪馆建立纪念碑(墙)或设立纪念册,方便亲属追思先人。

  三、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

  (八)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按照《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加强经营性公墓审批建设管理。列入《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公墓经营权。每座新建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要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每座新建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公顷。申请建设公墓,必须提供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必须同时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于在殡葬改革初期批准建设,尚未办理土地、工商等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公墓,要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九)限定墓地(穴)最大面积。严格执行公墓墓地(穴)占地面积标准,杜绝超面积大墓,维护社会公平。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政策允许土葬的遗体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地(穴)使用期限按规定执行。

  (十)提高生态墓地比例。经营性公墓内应划出一定区域,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新建经营性公墓实行节地葬法的比例,珠江三角洲地区应不少于50%,其他地区不少于40%。现有经营性公墓中尚未开发的墓区采用节地葬法的比例,珠江三角洲地区应不少于40%,其他地区不少于30%。

  (十一)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购买)行为。经营性公墓必须凭死亡证等合法证明出租(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严禁炒买炒卖,违者民政部门不予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年检。在省民政厅等九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粤民福〔2009〕4号)印发之前已租用(购买)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而未使用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并经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核准同意后,允许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去世后使用。租用(购买)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后放弃使用权的,由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有偿收回,严禁私自转让。

  (十二)加强服务收费管理。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制订,其中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出租(售)收费应按年度计算,收费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租(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经营性公墓应充分考虑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骨灰存放格位出租(售)。

  四、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殡葬服务工作的协调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殡葬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深化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提高殡葬服务质量。要进一步理顺殡葬职责关系,逐步实现管理与经营分离、监督与经办分开、管所分设。

  (十四)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其中五保户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一安排,维持省、市、县各级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去世后,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家属向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资助,经批准后纳入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城市“三无”人员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落实殡葬事业单位经费,对殡仪馆(火葬场)按规定安排财政资金,未纳入财政供养的殡仪馆(火葬场),可采取“养事代替养人”的办法由财政安排一定费用给予补助。拓宽经费投入渠道,经营性公墓用地出让所得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

  (十五)完善配套政策。由省民政厅于今年6月底前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布五保户等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并重新修订经营性公墓年检制度,完善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将强化殡葬基本服务纳入考核范围。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于6月底前制订公布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相应实施办法。

  (十六)严格执法检查。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国土资源、林业、物价、工商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各类殡葬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民政部门要严肃查处违规实行土葬和出租(售)经营性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等行为;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物价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销售殡葬用品、无照从事殡葬服务等违法行为。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每年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各地强化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经验。

  (十八)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结合每年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前,各地要将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情况书面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汇总报省政府。省政府将根据情况适时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全省强化殡葬基本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不能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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