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民政信息公开 > 殡葬管理信息 > 政策法规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3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粤民人〔20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号)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第169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省厅取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等6项职能,转移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2项职能,将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职能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将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职能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为做好改革调整事项的实施工作,现结合我省民政业务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同时将省厅研究制定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行政审批调整事项的实施工作

  根据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取消审批的事项已实施,下放的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转移的事项,待转移方案由省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13年3月底前完成移交。

  各市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行政审批调整事项的实施工作。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要根据职能任务情况及时调整配备人员力量,积极组织人员培训,尽快熟悉掌握审批业务知识,承接省厅下放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此外,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政府的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职能,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主动与市政府沟通协调,申请市政府尽早发文明确民政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按时开始受理审批业务。

  二、积极转变职能,深化民政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推进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省委、省政府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战略部署,是当前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各地民政部门要紧跟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将改革作为进一步提高和改进服务水平的契机,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研究制定本地民政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原则上,省厅已经取消审批的事项,各级民政部门要参照作为取消审批的改革内容之一,不得变相审批。

  三、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扶持力度,积极协调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在本地区培育一批能够较好地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能够提供较高水平公共服务,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的社会组织。

  四、加强监管,稳妥推进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转移、下放后,省厅将进一步调整优化监管资源,在行政管理上,从以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执法查处为主的全过程监管转变,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加强绩效评估管理,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并根据舆论服务对象评价及年度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地民政部门要按通知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原审批对象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给予查处。

  五、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按时限要求,扎实推进。

  各市民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相关处室局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
2013年1月14日

附件1

广东省民政厅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目录(部分)


改革类别序号事项名称负责处室局及联系人
下放10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社会事务处,联系人及电话:蔡佳俊,020-83321751


附件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

  一、改革事项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原属省民政部门实施的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包括经营性公墓建设、开业以及地址、面积、经营范围、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变更)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二、实施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作出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三、申请条件

  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三)符合《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

  (四)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

  (五)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人应当向公墓拟选址行政区域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该公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涉及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许可证》;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设计图;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有关资格证明;

  9、建设公墓资金信用证明;

  10、公司章程(合作协议);

  11、公墓选址邻近村庄的,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意见书;

  12、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经营性公墓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工程竣工、消防、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报告,内部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及人员配置,墓位(格位)使用书面合同范本等材料。

  申请变更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事项的,参照申请经营性公墓建设、开业材料要求,根据变更事项提供相应材料。

  (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三)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验收。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监督方法

  (一)公开审批信息。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作出经营性公墓审批的书面决定应当抄送省民政厅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实行电子监察。经营性公墓审批已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各市、县民政部门从受理到办结的每一个环节应当按时录入“广东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民政业务统一软件”。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市、县民政部门要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及时纠正和处理经营性公墓违规建设经营行为,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

  (四)完善年检制度。各市、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规定,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开展年度检查。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负责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告,对年检优良、合格的颁发《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全省统一式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自行印制、编号、盖章),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复检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各市年检情况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厅并抄送省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厅每年将在厅公众网站上汇总公告各地经营性公墓年检结果,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公墓审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依法纠正经营性违规建设经营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有关要求

  (一)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如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以上规定及《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做好审批和服务工作。

  (三)此前民政部、省民政厅已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公墓,自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开业或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审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有必要的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确保依法行政。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