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及目的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包括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工作,《国家基本公共服务(2023年版)》将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三类事项列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国家《“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7类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民政部门为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监护,既是保障未成年人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重要内容。
然而,当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相关规范标准,地方层面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相关规范标准较少。临时监护服务在认定临时监护对象、临时监护服务内容、终止临时监护、政府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明晰的地方。因此,制定《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规范》,是民政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技术延伸,有利于推动我市儿童福利和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发展,切实提升我市民政部门依法规范履行国家监护工作职责工作效能,达到助力儿童福利和保护机构依法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满足新时代儿童关爱服务需求、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权益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
本文件由7个章节、12个附录和参考文献组成。以下对标准中的主要条款进行简要说明:
(一)范围。规定了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给出了监护缺失、监护侵害、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个案管理、会商的定义。
(四)临时监护对象。明确了实施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的7类情形。
(五)工作流程及要求。规定了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的流程及要求,具体包括发现报告、受理、干预帮扶、生活救助服务、临时监护终止等内容。
(六)保护性个案处置。规定了保护性个案处置的相关要求,包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调查评估、案情会商、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内容。
(七)工作评价与改进。明确了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评价和改进的相关内容。
(八)附录。给出了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在服务开展过程中资料性和规范性工具表格和量表。
(九)参考文献。列出了本文件编制过程中参考的文件清单。
三、附则
本文件由深圳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有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宝安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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