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衔接上位政策法规,满足现阶段收养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深圳市民政局对2017年深圳市出台的《收养能力调查评估工作规范》(SZDB/Z 241—2017)进行了修订。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DB4403/T323—2023《收养能力调查评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收养能力调查评估工作的范围、基本要求、评估内容、评估流程、评估档案、监督管理等内容,为我市收养能力调查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依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问:为什么要修订《规范》?
答:202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收养的相关条文中,对过去的《收养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为做好与新的政策措施的衔接,对深圳市2017年发布的《收养能力调查评估工作规范》(SZDB/Z 241—2017)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一是在法律上确立收养评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进一步夯实了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的职责。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规定,民政部研究印发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收养工作开启新的篇章。
二是需要对相关法律关系的调整做出回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废止,《收养能力调查评估工作规范》(SZDB/Z 241—2017)中依据该法制定的部分法律概念或内容将不再适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扩宽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保护要求;《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行政机关对收养人的核查范围与要求等,进一步丰富收养工作关系的内容,迫切需要对其做出回应,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是被赋予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的新内涵。“十四五”时期,在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内容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和监护照料的质量,从政策制度层面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护,是不断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建成全覆盖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幼有善育、住有宜居、弱有众扶的重要手段。
问:《规范》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本文件坚持科学性、地方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进行编制,主要包括8个章节、11个附录和1个参考文献。以下对标准中的主要条款进行简要说明: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收养能力调查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评估内容、评估流程、评估档案和监督管理。
本文件以《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为基本依据,对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本文件适用于中国内地公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本文件不适用于中国内地公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收养继子女。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MZ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章给出了评估对象、收养、收养申请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情况评估的专业术语和定义。其中,评估对象是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养能力评估是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四)基本要求
本章对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评估机构、评估员、评估原则、评估方式等内容进行规定。规定了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能力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评估员在评估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规定了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应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的原则,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原则。
(五)评估内容
本章对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评估内容进行了规定,针对收养家庭主客观情况,将评估内容分为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对每项评估内容应评估的指标进行说明,并制定相应的评分表附录。
(六)评估流程
本章对收养能力评估的工作流程进行规定,规定了收养能力评估包括收养前开展的书面告知、评估准备、评估实施、出具报告、跟进调查,其中评估实施包括能力调查评估、收养融合期开展的融合情况评估以及收养安置后的跟进调查,根据每项流程,制定相应的资料性和规范性附录,规定每项评估的评估要求和评估过程。
(七)评估档案
本章对评估档案的内容进行规定。规定了能力调查评估、融合情况评估、跟进调查的相关资料应纳入收养儿童档案进行管理,评估资料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评估资料保存期限为长期。
(八)监督管理
本章对收养能力评估的监督管理进行规定。规定了收养登记机关应对收养评估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监督和考核约束机制,对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收养申请人、送养人及社会监督。收养能力评估期间,评估员应立即向民政部门报告的关于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家庭成员出现的情形。规定了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收养申请人任何费用。市、区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规定了跨省、市开展收养评估的情况。
(九)附录
本文件附录部分主要为收养能力评估过程中的工具性材料,包含7个资料性附录和4个规范性附录。其中,附录A至附录C分别为《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收养能力评估个人授权书》,主要为收养评估过程中书面告知环节工具性材料;附录D《收养能力调查评分表》主要依据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收养评估内容分类,包括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内容;附录E《收养融合期临时照料协议》为评估后融合期签订协议的参考资料;附录F《家庭亲密度与适应性量表及结果分析》为收养能力调查评分的辅助性工具材料,保留《收养能力调查评估工作规范》(SZDB/Z 241—2017)的附录文件;附录G《家庭及社区走访调查记录表》为评估员实地走访过程中,从收养申请人的亲戚、好友、邻里等对象中侧面佐证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工具性记录表;附录H《收养融合期评估表》包含被收养人适应情况评估表、融合期家庭功能评估表及结果分析三个表格,为收养融合期结束后开展的融合情况评估工具性材料,其中家庭功能评估表根据《家庭功能评定(FAD)》量表设计,是心理学关于家庭功能研究中成熟的量表,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附录I《收养能力评估报告》为评估员根据收养能力调查评估、融合情况评估、走访调查等掌握的情况作出的综合性评估报告,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附录J《收养跟进调查报告》、附录K《收养后回访协议书》为收养后送养人要求进行收养后回访的,与收养人协商签订的回访协议参考材料。
(十)参考文献
本文件主要参考文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4.《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
问:《规范》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文件适用于中国内地公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本文件不适用于中国内地公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收养继子女。
问:《规范》实施意义?
答:结合当前上位法的最新要求与深圳市实际需要,对《收养能力调查评估工作规范》(SZDB/Z 241—2017)进行修订,是民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好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是更好保障被收养人权益的现实需要,对于推进深圳市新时期收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民政部门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按照《规范》进行收养评估,明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评估形式、内容、流程、时限等,细化收养评估要求,有利于指引规范民政部门在法律框架和地方标准要求内开展评估工作,有利于促进民政部门更好做到依法开展工作和发挥自身能动性的有机统一,不断提升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形成以被收养未成年人为中心的收养观念。规范开展收养评估工作,更好把握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一步强化“有能力才能收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收养”“有利于被收养人才能收养”的认识,有利于引导改变当前部分家庭完全从满足自身需要出发、忽视被收养未成年人需求的观念。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收养评估制度、推进完善收养规范化。进一步确立收养评估应当遵循的原则,围绕收养人有无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明确收养评估基本框架和方向,夯实民政部门收养评估方面职责,有利于更加聚焦探索收养评估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完善收养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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