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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监测规范》地方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23 09:41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为加强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公开,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DB4403/T301—2022《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监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22年第26号公告),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范》的制定充分综合了信用的四种类型,即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增信信息和其他信息。针对其信息监测的信息来源渠道、监测方法、信息甄别、监测流程等建立专业技术准则,并设定了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要求。为我市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监测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依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问:为什么要制定《规范》?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文件,加强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公开,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问:《规范》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规范》共九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信用信息分类、监测技术、监测管理、监测流程和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信用信息的监测、归集、公开应遵循依法依规、慎审适度、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信用信息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增信信息、其他信息四类;三是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数据来源、监测方法、信息甄别的监测技术;四是对监测对象、监测内容、有效期限、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监测档案进行了规范;五是明确了信息归集、结果公示、结果运用、异议处理的流程;六是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对信用信息监测、归集与公开的监督,以及监测机构对监测人员行为的监督管理。

  问:《规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适用于深圳市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监测工作和归集管理,可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信用信息监测归集依据,也可作为养老机构自身信用建设的依据。

  问:《规范》实施意义?

  答: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监测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既需要行政监管,又需要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规范》通过标准化的技术规范将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建立监测失信信息来源、信息甄别与适用情形机制和实施程序。通过《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以下三方面意义:

  一是实现信息共享、夯实信用监管的重要基础。通过以《规范》构建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监测、归集与管理的各项技术标准,加强了对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事实的实时监测、甄别确认与公开,达到以信用信息公开促进养老机构守信经营。同时,各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识别与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信用危机,构建了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监管的“防护墙”,其能够从统一渠道获得多方面的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情况,避免了信用信息碎片化导致的信息不全或失真,并在信用信息公开中实现信息共享共治。这对贯彻落实养老市场诚信经营,促进行业自律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

  二是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手段的重要方式。应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养老从业资格的取消降低养老市场准入门槛,以信用监管助推诚信经营、自我规范,构建养老行业的良性秩序,可弥补因机制设置不足带来的潜在风险也有利于激发养老服务机构在创新活力。其次,提高养老机构自身在运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与诚信经营监测要求,优化了传统监管因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广、监管难度大、信用信息零散的缺点。同时,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能够以成本相对较低、灵活度更高的方式参与信用信息监测归集,体现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协同机制。

  三是实现养老机构自律、社会共治的诚信生态。养老市场发展迅速催动了建立以养老市场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需求,在养老服务市场交易双方(或各方)嵌入信用信息要素,通过信用公开公示,监管方和消费者能够清晰的掌握养老机构市场诚信经营状况信息,减少监管方、消费者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降低了消费者“逆向选择”的不利处境;而政府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失信行为的监测、归集与公开,能够起到早期消除养老机构失信的动机,提前克服“道德风险”,进而降低养老服务市场信用风险的扩散。

  总的来说,《规范》实施有利于加强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公开,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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