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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2015年1月7日)

发布时间:2015-01-07 17:22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情况说明
福田区民政局1.在“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中改为“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1.采纳。 
2.在第二章中增加深埋绿化地管理细则。2.采纳。 
罗湖区民政局无修改意见。  
南山区民政局无修改意见。  
盐田区民政局无修改意见。  
宝安区民政局1.建议在《条例》第二章“殡葬设施规划、建设”明确2003年清坟工作中设立的深埋绿化地(全市有192块)的定位,明确不得安放新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改变原貌,以及鼓励搬迁至墓园安置等相关规定。1.采纳。 
2.建议在《条例》第二章“殡葬设施规划、建设”中明确市、区财政加大投入以确保其公益性质并成立专门法定机构管理,并将公益性墓园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 2.未采纳。与目前国家倡导生态安葬不符。1997年市政府已经明确不再增加公益性墓园。
3.建议在《条例》第三章“遗体处理及丧事活动”中明确骨灰在公墓外安葬,遗体在公墓外安葬、原地深埋的旧坟重新树碑立坟、骨灰安放深埋绿化地属违法行为,并明确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部门、相应的法律责任。3.部分采纳。 
4.建议将《条例》第四章殡葬服务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在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的营业范围内提供殡葬用品的销售和服务,不得提供遗体接送、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殡葬服务,不得在城市主干道两侧、交通枢纽周边、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主要景观设施和旅游景点周边设置殡葬用品销售点。理由:本条对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规定了不得从事的业务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从而在适用上容易产生歧义,即是否除了规定的不得从事的业务范围外都可进行经营,故建议作上述修改。 4.未采纳。与商事登记规定不符。
5. 建议《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死者家属或者其他接受殡葬服务的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中明确可以投诉的具体行政管理部门。
           理由:为避免产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互相推诿的情形,增强条例的实用性,故建议明确具体的行政管理部门。
5.部分采纳。不同事项向不同部门投诉。 
6. 建议对《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关部门”作经一步明确,以确定主体责任。6.部分采纳。不同事项由不同部门负责。 
龙岗区民政局1.建议将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墓应该按规定比例设立节地葬区,节地葬区应包含下列一种或数种节地葬法,如撒散、深埋、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小型合葬墓等,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不得改变用途。新建经营性公墓实行节地葬法的墓穴数(或骨灰数)比例不得少于50%。现有经营性公墓中尚未开发的墓区配置节地葬法的墓穴数(或骨灰数)比例不得少于20%。理由:节地葬分为不保存骨灰(如撒散、深埋、树葬、花葬等)及保存骨灰的节地葬式(如壁葬、寄存小型合葬墓等)。一是:因公墓土地资源有限,很难做到设立撒散、深埋、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小型合葬墓等各种节地葬式。建议设定比例,不设定形式,形式由各公墓根据群众实际需求并结合墓园实际情况合理设立即可。二是: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建议将节地葬法的比例加以明确,将节地葬法的比例改为节地葬墓穴数量或骨灰数量的比例。三是:深圳群众接受节地生态葬式程度不高,以龙山永久墓园(园内设置了深埋、树葬、花葬等区域)为例,去年总共有407户群众办理骨灰安葬手续,其中选择不保存骨灰的节地葬式为0户,选择保存骨灰的节地葬式仅为9户(安葬在2012年建设的0.3平方米墓穴中)所占比例仅为2.2%。所以在现阶段不需要安排过多的有限土地资源。四是:目前我市已建了大量的公益性骨灰寄存楼,其提供的节地葬式已远远高出现在群众对节地葬式的需求,如:2013年在龙山永久墓园选择骨灰节地葬法仅有9户,所占比例仅为2.2%,且每年寄存的骨灰不到10具,与龙山墓园骨灰墓穴安葬的比例为2.3%;市殡仪馆寄存骨灰数占火化总数不到1%;由政府投建的全市最大公益骨灰临时寄存楼“追思苑”项目可容置骨灰寄存格位12万个,基本上可满足市民50年需求。首期工程已于2013年正式投用。因此在公益性公墓已配置大量节地葬式的情况下,建议经营性公墓的节地葬式的配置比例作适当下调,由原先的40%调为20%。1.采纳。 
2.建议将文稿第十九条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修改为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价格部门核定。
           
理由:更具深圳市发改委颁布的《区价格管理工作指引》(深发改【2010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备案、公交线路票价制定、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核发收费许可证等项目的管理,不具有公墓收费标准核定职能。全市公益性墓园的运营成本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没有统一的收费成本测算方法,并且目前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制定暂无相关的业务具体操作方案或工作指引。
            
 2.未采纳。目前殡仪服务单位设立无行政许可,无法确定资质。
3. 第二十五条建议修改为:在特区内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应当由有资质的殡仪服务单位接运,殡仪服务单位一般自接到通知后4个小时内接运遗体。
           
理由: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1998-2000年殡葬工作规划》(深府【1998116号)的规定,为了适应殡葬改革的需求。及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殡葬服务,从1998年起,宝安、龙岗两区要在市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筹办殡仪服务公司(站)逐步形成市区殡葬服务网络。我区于1998年成立了殡仪服务部,在市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每年为辖区500多户丧属提供优质的殡仪服务,多年来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3.采纳。 
光明新区管委会建议将第五十三条〔非法从事殡仪服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殡仪服务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三条“〔非法从事殡仪服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殡仪服务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该条款没有赋予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该项执法很难执行到位,执法效果差。
            
 未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坪山新区管委会第六条【其他职责部门】中“卫生人口”修改为“卫生计生”。采纳。 
龙华新区管委会无修改意见。  
大鹏新区管委会第十九条规定公益性墓园只提供节地生态葬式服务,但未明确对已经具有墓穴的原有公益性墓园如何处置,是否还可以继续提供原有墓穴服务,建议在条例中规定。 未采纳。条例草案已规定骨灰安葬方式
市委宣传部(文明办)无修改意见。(电话告知的)  
市民宗局无修改意见。  
市侨办无修改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议将《修订稿》第四十条【价格管理】中的表述修改为:
           特区户籍居民和在特区内死亡的非户籍居民,遗体实行火化的,按照相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殡葬基本服务价格管理政策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及网站公示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
           其理由是,国家、广东省即将推进一系列重大价格改革措施,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及方式很可能发生变化,届时,我市价格管理事项必然会有重大调整,暂不宜在《修订稿》中明确有关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管理的具体方式,以避免与即将出台的价格管理政策相冲突。
采纳。 
市财政委员会1、关于《条例》(修订稿)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处罚权”。就市、区民政部门能否委托事业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建议进行法律合规性研究;1.未采纳。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2、关于《条例》(修订稿)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无人认领遗体的丧事根据情况由殡仪馆、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医院负责办理,费用由财政支出”。鉴于《深圳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程序、各部门职责以及经费支出渠道等事项,因此,建议修改为“无人认领遗体的丧事由殡仪馆、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2.未采纳。该事项属于政府职责,应由财政承担。
3、关于《条例》(修订稿)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本市户籍居民和在特区内死亡的非户籍居民,遗体实行火化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建议按照《深本市户籍居民和在特区内死亡的非户籍居民,遗体实行火化的,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办法》等规定修改为“本市户籍居民和在特区内死亡的非户籍居民,遗体实行火化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统一由市财政承担,纳入部门预算。3.采纳。 
市规划国土委员会1、《条例》第九条,建议内容调整为“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全市殡葬设施的规划工作,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全市殡葬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在已有法定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公墓、火葬场、殡仪馆、骨灰处理场……”。理由:殡葬设施属市政设施,相关规划职能在我委,民政部门主要发挥行业监督作用。1.部分采纳。 
2、《条例》第四十八条,建议增加“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殡葬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理由: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属我委职能工作。2.按照殡葬管理成员单位职责管理。 
人居环境委员会无修改意见。  
交通运输委员会无修改意见。  
卫生人口计生委1、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中的“卫生人口”应为“卫生计生”;1.采纳。 
2、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五条【遗体接运】在特区内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应当由殡仪馆接运。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接运遗体修改为第二十五条【遗体接运】在特区内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应当由殡仪馆接运。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接运遗体。
           
理由:《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2.未采纳,无现实操作可能。
同时,建议在“死者在医院死亡的......”段尾增加:患者近亲属不在现场或不同意移送尸体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殡仪馆,并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殡仪馆应当及时接收、运送尸体。 未采纳。殡仪馆无权强拉尸体,应由家属或相关部门向殡仪馆移交。
公安局无修改意见。  
人力资源保障局无修改意见。  
市场监管局无修改意见。  
城管局殡葬管理与我局职责没有关联,建议删除《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城市管理”字样和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城管”字样。 未采纳。城管系殡葬管理成员单位。
报业集团无修改意见。  
广电集团无修改意见。  
吉田墓园无修改意见。  
宝山墓园无修改意见。  
龙山墓园1.建议将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墓应该按规定比例设立节地葬区,节地葬区应包含下列一种或数种节地葬法,如撒散、深埋、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小型合葬墓等,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不得改变用途。新建经营性公墓实行节地葬法的墓穴数(或骨灰数)比例不得少于50%。现有经营性公墓中尚未开发的墓区配置节地葬法的墓穴数(或骨灰数)比例不得少于20%
           理由:将节地葬的比例调整为
20%,完全可以满足深圳户籍人口多年的需求,并避免接纳过多的非户籍人口的骨灰;由于公墓受地理位置、地形地地貌等客观因素的应影响,不可能所有葬式(撒散、深埋、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小型合葬墓)都设立,因此建议只设定比例,不限制形式,让公墓可以因地制宜,结合环境建设高质量的区域,提高深圳墓园的档次;为了偏于实际操作,建议将节地葬法比例的内容加以明确,明确为节地葬法墓穴数(或骨灰数)与普通葬法墓穴数(或骨灰数)比例。
1.部分采纳。取消比例规定,增加小型合葬墓类别。 
2.建议将十八条修改为: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应当从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租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5%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基金,专项用于支付经营性公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重大公共维修开支,以及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全部销售后的公墓正常维护管理。
           理由:在《广州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暂行办法》中,公墓维护费是指经营性公墓缴存并所有,用于经营性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全部销售后的公墓正常维护管理,或遭受突发自然灾害事故、重大变故以及经营不善导致无法维持时的公墓维护管理的资金。经营性公墓应当按照墓穴(骨灰格位)销售总收入的3.5%缴存。另在深圳,同样作为专项专用的物业维修资金,它的提取比例也是2%。
 2.未采纳。5%的资金比例有利于公墓维护。
报恩福地1. 建议第十四条第一款沿用现行《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04修正)》规定的安葬骨灰或者骸骨的墓穴每个占地不得超过一平方米,不做修订。
           理由:在广东地区的殡葬习俗中,较多的使用
金坛装殓骸骨(特别是客家地区,大都有二次葬的风俗),而一平方米的墓穴根本无法放置两个较大的金坛
           另如果有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合葬,即使是使用普通稍大的骨灰盒或者骨灰盅,一平方米的墓穴空间也显然无法放置。如强制规定合葬墓穴也必须按照
不超过1平方米的规定,等于变相剥夺了上述市民(用金坛或较大骨灰盒盛装骨灰)合葬的权利和意愿。
            
 1.未采纳。遵守省规定。
2. 建议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议将此款改为:现有经营性公墓尚未开发的墓区,在第一个十年开发期内,采用节地葬法的比例不得少于20%,十年开发期后,开发新墓区时,采用节地葬法的比例不得少于30%40%(建议阶段性逐年增加节地葬法比例,而不是一步到位实行40%的节地葬比例规定)
           理由:经过近几年的实践证明,节地葬法要得到市民普遍的接受,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观念转变过程,就连我园推出的
免费花坛葬接受的市民都寥寥无几(2013年、2014年两年时间总共计安放骨灰5具),可想象其它收费的节地葬法。而在市场需求还未建立起来的同时,预留大量的土地推行节地葬,一个墓园的土地总量是固定的,增加节地葬法土地供给的同时,必然会减少入土葬法的土地供给,在大多数市民殡葬观念尚未转变的情况下,会不会人为造成墓地需求紧缺,推高墓地价格?所以,我们建议阶段性逐年增加节地葬法比例。
            
2.采纳。取消比例规定。 
3. 建议将第十八条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应当从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租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基金改为不低于2.4%”
           理由:第一,参照《广州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目前广州市经营性公墓维护基金提取比例为
3.5%。第二,《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规定》中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性质与公墓维护基金相似,其提取比例为2%。第三,根据我园在原深圳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报恩福地墓园有限公司护墓基金管理规定》规定,一直按2.4%提取护墓基金(即公墓维护基金)。
  
4. 建议召集行业内相关单位,对《征求意见稿》中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并现场听取、收集意见。
           《殡葬管理条例》是殡葬行业的行为准则和方向,它让所有殡葬服务单位有法可依,起到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殡葬服务单位合法权益,保障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推进殡葬改革的重大作用。《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所有殡葬服务单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牵涉到每一个殡葬服务单位的切身利益,任何一部重要法规颁布之前,立法者应广泛听取意见,收集民意,以确保修订后的新法规是一部与时俱进、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经典法规。所以,我们建议在征求意见截止最后期限前,由市局或协会牵头,举行一次现场征集意见的专题会议,让包括政府部门、殡葬服务公益性单位、殡葬服务经营性单位、市民代表在内的代表充分发言,民主讨论,进而形成较为完善的修订意见。
            
4.采纳。 
华侨墓园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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