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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规定》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发布时间:2016-07-22 14:29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原因说明 备注
1 福田区民政局 1.建议对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市、区民政局是社区工作站事务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部门”修改为“市、区民政局是社区工作站事务的业务指导部门”。因全市各区民政部门对社区工作站的管理职责不同,我区只是负责业务指导。 未采纳。 因区民政部门须统筹协调解决辖区社区工作站的相关政策支持问题。  
2  罗湖区民政局 1.《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规定》第四条中“社区工作站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听取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和支持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反映社情民意、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 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分别承担居民自治和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站应积极配合、支持和帮助居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而非指导居委会如何开展居民自治工作。 未采纳。 因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工作站很大程度上重合,而工作站同时也代表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予以“指导”而非“领导”并无不妥。  
3 南山区民政局 1.第二条、第三题规定“社区工作站是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的政务管理服务平台……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的情况,我局认为不宜再强调民政部门在社区工作站的管理中的牵头作用,建议删除原文第三条“市、区民政局是社区工作站的政策支持部门”有关内容。 未采纳。 民政部作为社区工作站的政策支持部门并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街道的领导并不矛盾。  
4 宝安区民政局 1.关于社区工作站的定位。原《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定位“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送审稿》规定“社区工作站是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的政务管理服务平台”。这样对社区工作站的性质定位仍然模糊,这个定义未明确会带来很多实际问题,目前社区工作站面临的许多问题比如干部队伍不稳定,上升通道有限等都与此相关,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 未采纳。 此规定已经明确社区工作站隶属于街道办事处。  
2.关于社区的“瘦身减负”。一是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社区减负工作方案》(粤民发〔2015〕142号)文件中开展的社区减负。主要针对的是在现实工作中,社区居委会承接了大量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工作,行政化倾向严重。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居委会约性质被“异化”,演变成为行政性的管理机构,成为“万能居委会”。为了剥离社区居委会的行政性职能,使之成为真正意义的群众自治组织,早在2005年,深圳就全面推开“居站分设”改革,设立社区工作站,由政府负责聘请人员,承接从居委会剥离出来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共十大项,提前开展了对社区的“瘦身减负”。二是既然前面已经实现了对社区的“瘦身减负”,而且《规定》起草说明中也提到社区工作站中的“社区”,是片区、区域的概念。那么原《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社区工作站职责有十大项,到《送审稿》规定社区工作站职责仅有四项,减了六项。减掉的六项工作由哪个组织承接?减掉的依据在哪? 如果仅仅为了“瘦身而瘦身”,不明确相应的承接机构,可能导致工作出现断层,影响基层的管理和服务。 未采纳。 中央和省部门关于社区减负的要求实际上涵盖了我市的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减掉的工作应相应由街道办事处、区或市相关部门来承担。当然,社区减负工作需与市区街道管理体制改革配套进行。  
3.关于社区工作站的调整和增设。《送审稿》提出“对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和调整。应遵循 ‘有利于落实党委政府工作、有利于加强基层管理服务、有利于整合利用社区资源’的原则,各区(新区)社区工作站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是否减少社区工作站数量不能搞“一刀切”。建议删除第五条对社区工作站数量只减不增的规定。比如,宝安124个社区工作站,平均面积约3平方公里,平均管理人口约4万人。面积最大的沙井街道新桥社区12.7平方公里,管理人口最多的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约有30万人。因此,从实际出发,有的区还需要增设社区工作站。 采纳。调整为“各区(新区)社区工作站数量应严格控制”    
4.关于相关部门在社区工作站建设中的职责问题。社区工作站的运行管理涉及到员额核定、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管理、经费标准和保障、办公用房保障等具体的工作,涉及到了编办、组织人事、卫计、发改等多个部门,建议哪些工作应由哪个部门牵头,在《管理规定》中应子明确,否则可能出现工作互相推诿的现象。 未采纳。 社区工作站建设涉及诸多部门,无必要一一列举,只须明确各部门应对号入座就可。  
5.关于社区行政事务工作准入和清单制度。理清社区行政事务工作准入和清单。需要综合考虑区级职能部门职责下沉准入制度和街道职权清单制度。尤其要明确哪些属于街道的工作,哪些属于社区的工作;明确哪些是政务性工作,哪些是事务性工作。属于街道的工作,街道无权向社区摊派,属于社区的工作,社区有责任完成。因为《规定》定位社区工作站是政务管理平台,而非独立法人单位的概念,是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的政务管理服务平台,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承担领导下开展工作。那么街道把本应自己承担的工作摊派给社区工作站就有了便利和可能。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市、区各职能部门一般不直接下放工作给社区工作站。 未采纳。 理清社区行政事务工作准入和清单后,街道就不能把清单外的工作下派社区,至于清单外的工作是由街道还是市、区承担,不属于本文件涉及范围。  
6.建议将原文第24页第三条“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修改为“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理由:社区工作站如作为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约政务管理服务平台。可能会出现市区职能部门将工作布置到街道办,最后又落脚到社区的情况。因此,应由具体的职能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此处不应突出民政部门,且《规定》第七条工作站具体工作事项中涉及民政业务的内容不多。 未采纳。 因民政部门对社工作站的业务指导比其他部门多,此外还有政策支持职能,因此此处加以突出并无不妥。  
7.建议删除原文第24页第三条“市、区民政局是社区工作站事务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部门”的表述。理由:一是在实践操作中,相关部门可能以此为依据,提出社区工作站就是民政部门的工作,因此将理清职责、人事管理、经费保障等工作都交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这将导致权责不清,体制不顺,效率低下。二是社区工作站事务和政策涉及不同政府工作部门的内容,应由相应政府职能部门来指导。比如:各区推行的社区政企分开工作是由区委组织部或区社工委牵头负责。又如:《送审稿》中也提出了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岗位、薪酬、福利待遇及教育培训管理等具体规定是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如果规定市、区民政局是社区工作站事务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部门,不仅与各区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不符,更与本《送审稿》中有关社区工作站人员管理的规定相冲突。而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区工作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部分采纳。改为“市、区民政局是社区工作站事务的主要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部门” 政策支持并非一定是指直接制定出台政策,主要是指发挥制定出台政策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  
5 龙岗区民政局 1.对《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五条的修改意见。建议将第五条“各区(新区)社区工作站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这一条款删除。理由:原特区外的宝安、龙岗区和其他新区的社区普遍面积较大,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的压力和难度大,有些大的社区条件成熟的还有必要分社,所以不能“一刀切”地规定“只减不增”。 采纳。    
2.对《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七条的修改意见。建议在第七条内增加社区社会服务事务作为其中一项工作事项。理由:在《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规定》(送审稿)第十条规定:积极构建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有效整合现有各类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场所、设备、系统、人员、经费等资源……为体现社区工作站事项前后衔接,和文件的整体性、规范性,建议在第七条增加相应内容。 未采纳。 第十条讲的是另外一个问题,无必要相应增加第七条的内容。  
6 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 1.建议将第五条”各区(新区)社区工作站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删除.
理由:龙华新区各社区主要为一站多居模式,与原特区内社区规模设置相对合理的行政区及原特区外宝安区、龙岗区等相比,单个社区管辖范围大、常住人口多,部分社区已超出所能承担的管理负荷极限。如保持新区社区工作站数量只增不减,将难以实现新区社区治理精细化的目标任务。
采纳    
7 盐田区民政局 原则同意。      
8 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 原则同意。      
9 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 原则同意。      
10 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 原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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