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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16-07-28 16:1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2016年7月1日-15日,我局就《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期间,罗湖区民政局,相关专家提出了修改意见。具体见下表: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反馈意见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罗湖区民政局 关于第四条的表述,第四条……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设立(成立)登记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社会组织,在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之前,应当先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采纳。修改为:“第四条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受理、公开和监督检查。
建议修改为:“第四条……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向市登记管理机关 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之前,应当先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向市登记管理机关 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之前,应当先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深圳大学叶卫平教授 关于第七条的表述:“第七条…… 设立(成立)后登记时经业务主管批准的社会组织,应当将信息平台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下载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采纳。修改为:“第七条
建议修改为:“第七条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将信息平台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下载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将信息平台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下载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深圳大学周卫副教授 关于第八条有关基金会的内容:“第八条……基金会以及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其他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建议按《基金会条例》有关表述进行修改。 采纳。修改为:“第八条……基金会以及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其他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其他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 无修改意见。  

深圳市民政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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