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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发布时间:2016-11-30 10:06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原因说明 备注
1 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1.第三条中的“以下职能”建议加一款,即“(七)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事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其他职能”。理由:政府转移职能是一新事物,转移事项复杂多样。政府转移职能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因此,建议加上此款,以增加文件的适应性。 1.已采纳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工作的工作组织、工作程序、工作质量、工作档案、结果反馈及其合同执行等方面的监管内容,应由职能转移部门根据职能转移具体事项进行设定,如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1月17日,印发了《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对具体监管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2.第三章,监管内容共有六条,实际上大部分体现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如第16、17、18条。建议适当加上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工作的工作组织、工作程序、工作质量、工作档案、结果反馈及其合同执行等方面的监管内容。 2.部分采纳。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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