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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改革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1 18:13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改革及规范工作,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改革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一)登陆深圳民政在线网站:

  (网址https://mzj.sz.gov.cn),点击首页右下角导航栏“征集调查”,再点击本通知,可在文后直接提交意见;

  (二)电子邮件:qj@mzj.sz.gov.cn;

  (三)传真:0755-25832182;

  (四)信函: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01室(邮编:51802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改革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

  附件: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改革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1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改革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改革及规范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名称申报登记限制,推广使用字号

  (一)放宽社会组织名称构成中行政区划的使用限制。社会组织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确有必要的,允许社会组织将行政区划加括号置于业务领域之后。如:瑞成法律(深圳)研究中心。

  (二)放宽社会组织名称中限定语的使用限制。社会组织为准确体现其业务范围、活动领域,经登记机关同意,可以在名称中的业务领域之前使用“国际”“深港”等字样作为限定语。如:深圳市瑞成深港法律研究中心。

  (三)放宽社会团体名称中英文文字的使用限制。社会团体为准确体现其业务范围、活动领域,经登记机关同意,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行业领域、国际经济组织专用英文名称的缩略词。

  (四)推广社会组织使用字号。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原则上应当使用字号;但在同行业或同区域中具有代表性、唯一性或者不可替代性的社会组织,或者经登记机关同意的,可以不使用字号。

  二、制定社会组织名称申报指引

  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社会组织名称申报指引,明确禁止、限制使用等规则并依法予以公示,引导及规范社会组织名称使用。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情形和字样,在指引中以禁止性规定列出;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条件使用的情形和字样,在指引中以限制性规定列出。申请人参照指引选择和申报社会组织名称,对指引中禁止使用的情形和字样,不得申报;限制使用的情形和字样,依条件申报;其他情形和字样,依法自主申报。

  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适时调整社会组织名称申报指引并向社会公示,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申报指引。

  三、建立和开放社会组织名称查询比对系统

  登记机关建立并开放社会组织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供申请人检索、查询、比对以下事项:

  (一)拟申报的社会组织名称是否涉及社会组织名称申报指引中禁止使用的情形和文字。

  (二)拟申报的社会组织名称是否涉及社会组织名称申报指引中限制使用的情形和文字。

  (三)拟申报的社会组织名称是否与登记机关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相同或近似。

  登记机关应当实时更新、维护社会组织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确保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的比对内容与名称申报指引有关规则一致。

  以上“相同”是指申请人拟申报的社会组织名称与登记机关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完全一致,“相似”依照《社会组织名称申报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社会组织名称专家技术审查制度

  登记机关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名称专家技术审查制度,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社会组织名称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于在申报、公示、核准、使用等阶段存在争议的社会组织名称,由登记机关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登记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社会组织使用名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社会组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使用名称,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组织对其名称使用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登记证书上的名称相同。未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或变更登记证书,申请人不得使用预先核准或审查同意、核准变更或同意变更的名称开展活动。

  (四)登记机关依法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社会组织名称,并按照下列程序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

  1.查证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社会组织名称的登记、使用情况。

  2.将有关名称登记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对名称使用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未按期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

  3.按照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认定决定。

  4.情况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认定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五)社会组织因名称使用与第三人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自行协商、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协议书以及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办理社会组织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六、本通知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X年

  附录:《社会组织名称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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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社会组织名称申报指引.docx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改革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