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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市级财政拨付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8-05 17:14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两新组织工委市级财政拨付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深两新工委通〔2013〕21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合党委和所属各基层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党建工作经费包括党员活动经费和党组织书记工作补贴两部分,每年由市委两新组织工委按预算额度核拨到联合党委。

  第四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分级负责、真实有效、预算决算、公开透明、节约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联合党委根据上级文件和相关要求,结合联合党委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制度,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收集、上报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所需的党统数据和相关材料;

  (三)制定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并上报市委两新组织工委,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和指导;

  (四)对联合党委和所属各基层党组织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对所属各基层党组织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接受市委两新组织工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联合党委和所属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对党组织活动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绩效负总责。

  第二章 拨付项目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市级党建工作经费拨付项目为党员活动经费和党组织书记工作补贴。党员活动经费按已转入联合党委正式组织关系,且有深圳户籍或在深圳工作的党员数计算(已转入正式组织关系,在国外或境外工作的党员计算在内),党组织书记(书记所在党组织要在深圳辖区范围,党组织在国外和境外的计算在内)工作补贴按实际在岗人数计算。

  第七条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组织开展活动;

  (二)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三)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书籍、资料和音像制品等(不得购置电脑、电视、音像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慰问、表彰、奖励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等;

  (五)其他有关党建工作的必要支出 (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意)。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联合党委于每年7月10日前,根据所属各基层党组织党员和党组织书记数及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报送市委两新组织工委。联合党委所属各基层党组织要实施动态管理,切实摸清本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的数量和党组织书记任职时间,完善党组织台账,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将党员数以及党组织书记任职变动情况上报联合党委。

  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工作补贴。联合党委对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或每年度一次支付到书记本人。

  第十条 每名书记只能领取一份工作补贴,党支部书记兼任党总支或党委书记的不得重复领取。国家公职人员兼任党组织书记的,不得领取工作补贴。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经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和所在党组织研究提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经联合党委同意,书记工作补贴可以由书记所在党组织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因书记离职或缺位等原因导致财政年度结束时,上级党委拨付的党组织书记工作补贴经费有盈余的,联合党委应将盈余部分全部退回市委两新组织工委。

  第十三条 党员活动经费。联合党委对所辖各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党员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党员活动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当年党建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详细党建活动项目经费需求连同相关资料上报联合党委,由联合党委研究并审核批准该党组织的当年经费使用指标。联合党委财务部门按项目计划和经费使用指标下拨党员活动经费。各基层党组织应据实编制党建活动项目经费预算,以增强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未列入党建活动项目预算的费用,一律不得列支。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根据上报的工作计划和申报的活动项目按期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所在党组织的社会组织财务部门报帐核销活动经费,核销数额不能超过联合党委审核通过的预算额度。各党组织所在的社会组织财务部门接到核销报告后,按报销审批程序报所在党组织书记签核执行。

  第十六条 联合党委对市委两新工委拨付的党员活动经费可以统筹使用,统筹使用比例一般不超过拨付到联合党委的党员活动经费总数的10%,特殊情况下需要提高统筹比例的,必须经市委两新组织工委批准,且不得超过20%。

  第十七条 统筹经费主要用于联合党委的党建工作重大活动、党务干部业务培训、慰问表彰、党建信息化建设、对所属基层党组织有特色的党建工作项目给予资助等,不得用于社会组织年会等与党建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党员活动经费原则上当年用完,如果财政年度结束时有盈余的应退回上级党委,或者申请结转到下一财政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使用流程和要求

  第十九条 联合党委和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联合党委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和联合党委工作实际,制定联合党委的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送市委两新组织工委审核同意后严格执行,各基层党组织也应制定相应的党员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告知所在党组织全体党员,同时报联合党委备查。

  第二十条 联合党委及各基层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经费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组织人员较少的,可以委托所在社会组织财务部门代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合党委制定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党建工作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所建立的支出审批制度,经办人、财务人员、授权批准人均应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原则上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不直接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使用划拨至社会组织的党员活动经费,须经全体党员或支委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党员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联合党委使用统筹的党员活动经费超过5万(含5万)元的,必须按照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的要求由联合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联合党委一次性支出党员活动经费超出5万(含5万)元的,在研究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委两新组织工委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活动所欲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范围内的,必须按照要求向政府采购平台指定的商家进行采买。

  单项或同一品目指标总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且不得超出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书记工作补贴和党员活动经费由联合党委拨付至社会组织党费专用账户或指定的社会组织单位帐户。下拨的党建工作财政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购买理财产品或挪作他用。利息是经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党建工作经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由于联合党委系统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没有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法到银行开户,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将党建工作经费直接拨付到各基层党组织所在的社会组织单位财务账户,所在社会组织财务部门应确保党建工作经费专款专用,拨付至各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经费应设立相应明细科目或设置辅助核算项目进行核算,用于记录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格经费使用。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仅限于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开展与党建工作密切相关的活动,且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使用范围。

  与党建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使用党员活动经费,严格禁止以奖励、激励等名义用活动经费给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员变相发福利。

  第二十八条 联合党委及所属各基层党组织应统筹全年党组织活动,每季度或半年至少有一次以上的党组织活动。活动原则上在市内组织,如特殊情况下需到市外进行的,需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没有按期举行活动的党组织,本季度或半年度的活动经费指标取消,由联合党委统筹给其他有需要的党组织使用,或者由联合党委统筹使用,或者按规定交回市委两新组织工委。

  第三十条 做好经费账目登记。联合党委和各基层党组织对每一笔经费的使用,必须进行详细的记录,注明经费的数额、具体用途、使用责任人等,与之相关的工作计划、项目审批材料、票证、单据入账时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送联合党委,联合党委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委两新组织工委。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做到账目清楚、把关严格,每半年在党组织内向党员通报一次,并向上级党委上报一次使用明细表和资金使用情况,切实提高专项经费使用的透明度。通报和上报时间为年中的7月15日前和次年的1月10日前。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联合党委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绩效考核定为“不合格”的基层党组织,不列入下年度活动经费拨付范围。对有党员评为“不合格”的,按不合格人数核减党员活动经费。结余经费可用于补助党建工作开展较好的其他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联合党委每季度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如实上报市委两新组织工委。

  第三十四条 工作经费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要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规范、合理使用。

  联合党委和各基层党组织要积极配合市委两新组织工委、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凭证资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党建工作经费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深圳市社会组织联合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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