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之窗 > 社会组织 > 查处信息

深圳市XX发展基金会未依法报送年报案

发布时间:2022-10-13 11: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深圳市民政局收到深圳市XX发展基金会涉嫌未按规定报送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对此,深圳市民政局予以立案调查,对深圳市XX发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工作人员陈述深圳市XX发展基金会未依法报送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执法人员制作《深圳市民政局询问笔录》。2022年5月,经查询深圳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核实该社会组织存在未依法报送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打印查询结果并签字,注明制作时间、制作方法、证明对象等证据信息。2022年6月,深圳市民政局法制审核部门完成对该案的法制审核。同月,深圳市民政局对该发展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民罚字〔2022〕第00X号)。

  二、处理结果

  深圳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及《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慈善)第(9)项的规定,对深圳市XX发展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深圳市XX发展基金会为2013年成立的慈善组织,在2021年未按《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填报2020年度市级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报送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二)法律适用

  深圳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及《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慈善)第(9)项的规定,对深圳市XX发展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附件下载: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