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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登记调整为名称预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4 17:13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函〔2015〕1745号

各相关单位、各社会组织: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5日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深府〔2015〕8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深圳市民政局实施的“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登记”事项调整为“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预核”,为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简化登记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效率,更好地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局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在成立登记中的筹备登记环节,调整为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预核。

  二、申请社会团体名称预核,应当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

  三、申请社会团体名称预核,发起人应当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主要发起单位、发起人登记表;

  (三)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

  (四)章程草案;

  (五)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无需提供)。

  四、我局受理社会团体名称预核准申请后作出名称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名称符合相关规定的,作出名称核准决定,发给名称核准通知书;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作出不予核准名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五、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当自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此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一年内不申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自动失效。

  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环节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有关后续服务管理措施。

深圳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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