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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后能否对外投资?

发布时间:2020-09-14 09:33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答:社会团体是非营利组织,其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社会团体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社会团体被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其他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也包括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兴办经济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是社会团体经费的重要补充渠道。根据《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社会团体申请营业登记,其经营范围应与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相适应;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的程序、依照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处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通过设立企业或者向会员投资等方式从事与会员业务相同或者近似、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与会员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因此法规对行业协会的对外投资行为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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