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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7 10:18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民政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市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的通知》(深法制函〔2016〕430号),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公示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规范、监督民政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第三条 民政行政执法是指民政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民政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其他等行政行为。

  民政行政执法主体为深圳市民政局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实施目标如下: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局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局规划和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的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局各执法处室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开展。

  第六条 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政执法公开;

  (二)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审核;

  (三)行政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四)民政行政执法监督;

  (五)民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案卷评查;

  (六)民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七条 市民政局局长是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

  分管副局长是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管责任人,负主管责任。

  各执法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管理责任人,负具体管理责任。

  从事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各执法处室(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民政行政执法职权时,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职责权限;

  (二)公平公正、文明平等、裁量合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采取措施必要适当;

  (四)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五)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七)廉洁、高效、便民。

  第九条 各执法处室(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行政不作为。

  第十条 市民政局对执法人员实施资格管理,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市政府(市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具备从事民政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章 民政行政执法公开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开的具体事项是:

  (一)公开民政行政执法依据、职权范围和责任等办事职责;

  (二)公开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办事条件;

  (三)公开申请、受理、审批等流转过程的办事程序,以及承办处室(单位)名称、位置、职责和主办人员姓名、职务;

  (四)公开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当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当受到的处罚等办事纪律;

  (五)公开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公开收费审批机关、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部门等;

  (七)公开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投诉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等。

  第十二条 民政行政执法公开事项以“便利群众、简便易行、统一规范、注重实效”为原则。基本方法和形式是:

  (一)及时公告。有关民政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新闻媒介、门户网站、公众场合、办公场所公告;

  (二)图板上墙。在本处室(单位)办公场所,将有关办事程序、条件、范围、权限,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监督举报部门名称、电话、行政执法人员姓名等公开展示;

  (三)印制宣传资料。结合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将本处室(单位)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印制成宣传资料,放置于办理场所,免费提供给行政行为相对人查阅;

  (四)提供咨询服务。设立咨询服务人员,对行政行为相对人提出的有关行政执法问题,应热情服务、解答完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事项应说明情况或介绍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审核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经法制审核,并向社会公开,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许可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许可事项;

  (六)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处罚案件;

  (五)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七条 局规划和政策法规处对各执法处室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局规划和政策法规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该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执法处室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行政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第十九条 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责任单位。

  (一)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慈善组织进行登记及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基金会管理条例

  5.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9.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11.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1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13.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14.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15.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16.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17.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18.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20.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21.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执法监督处、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负责对社会捐赠、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救济、社会救助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5.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6.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7.广东省城乡(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8.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执法监督处

  (三)依法对殡葬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

  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处、市殡葬管理所、执法监督处

  (四)依法对婚姻登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承担收养登记工作、对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5.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

  6.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8.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9.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0.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处、执法监督处

  (五)依法对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5.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处、执法监督处

  (六)负责行政区划工作,依法对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社区自治组织的管理、运行进行监督。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5.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6.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处、执法监督处

  (七)依法对彩票代销者及代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

  1.彩票管理条例

  2.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执法监督处

  第二十条 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组织本局权限内的案件审理、听证、复议、应诉工作,组织须集体讨论案件的审核工作;

  4.经常听取分管局领导及相关局处室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指导全局执法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签署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它在规定范围内的执法文书,对本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强制措施负责;

  6.按行政机关委托的权限,组织办理委托行政执法案件。

  7.主持召开局务会,研究审议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协助局长组织安排局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复议、应诉工作;

  4.经常听取案件承办人员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5.在局长的授权下审批、签署有关执法文书;

  6.协助局长组织办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案件。

  (三)各责任单位负责人。

  1.协助局长、分管领导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落实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负责组织办理本局立案案件;

  4.组织本局处室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对本局处室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负责;

  5.在规定范围内签署执法文书,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负责向局领导及时汇报案情。

  6.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负责复议、诉讼案件、听证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

  7.负责信访投诉的案件受理和处理。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办理案件及执法行为负责;

  3.参加各级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执法培训;

  4.负责制作执法文书且使用文书规范,整理归档已办完的案卷,做到齐全整齐。

  第五章 民政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民政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局规划和政策法规处通过审理行政处罚案卷、考察行政执法行为、审查行政执法程序等办法,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对发现的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时向执法处室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志愿者和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行政执法监督员持证履行职务时,可以要求被监督的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介绍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被监督的执法处室(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第六章 民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案卷评查

  第二十四条 各执法处室应严格按照市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履行民政行政执法职权,具体依据市法制办每年下发的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执法处室(单位)在履行民政行政职权时,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民政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并依法作出决定,按照规定对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和证据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民政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统一使用市法制办规定格式并按照要求填写,具体案件评查标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104号)及《深圳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6年版)》(深法制〔2016〕102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局规划和政策法规处按照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要求,组织各执法处室开展半年、全年行政执法自查自评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保障行政执法效率的措施是否可行;

  (七)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八)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九)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十)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执法处室应高度重视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认真迎检,落实整改,总结提升。

  第七章 民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执法处室(单位)和执法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十条 民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正公开、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民政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对过错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任免、奖惩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规划和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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