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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2-06-24 16:58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一、背景与目标任务

  深圳市民政局2016年12月12日印发了《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深民规〔2016〕5号,以下简称《年报办法》),有效期为5年,已于2021年12月12日失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高质量发展,2021年深圳市民政局启动了《年报办法》修订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三)《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五)《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粤民发〔2015〕70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

  (六)《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19〕3号);

  (七)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八)《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年报实施办法》)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重点阐述了《年报实施办法》相关重要名词的涵义、实施单位,及社会组织的相关义务;

  二是完善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主要报送内容,细化了社会组织报送流程,明确了报送平台、报送时间和内容等;

  三是创新提出了可依申请修改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形,包括社会组织自主申请修改和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修改;

  四是明确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的平台及公开时的保密规定,同时阐明确实存在公开后需修改的特殊情况及处理方法;

  五是重点强调了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过程中各主体单位的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等;

  六是重点强调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抽查监督依据和方法,及抽查结果处理方式;

  七是对《年报实施办法》的执行单位、文件生效期、有效期进行了相关说明。

  四、发展与创新

  (一)细化报送流程

  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深圳市实际,细化了年度工作报告的流程,包括登录、填报、公开、存档等步骤。

  (二)优化报送内容

  将设立党组织的要求贯彻落实到社会组织监管工作中;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强化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明确了年度工作报告需填写并公开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强化了监管效能。

  (三)压实监管责任

  一是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投诉平台,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二是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开展专项检查,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需进行甄别与核对,强化主体责任;三是提出建立社会组织联合监管机制,明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依据部门职责落实监管,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查处;四是明确规定《年报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负的法律责任。

  五、主要概念

  (一)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二)本办法所称各区包括行政区、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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