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发布时间:2019-08-21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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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8〕1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粤民办函〔2019〕223号)要求,及时公开民政社会救助领域各项政策及解读文件,优化社会救助领域信息公开板块及条目设置,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社会救助公开透明,现参照广东省民政厅《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开展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的具体举措,是加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的基础,是民政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民政部门要参照民政部和省、市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救助政务公开,确保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各区民政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以下简称各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包括综合业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四大类,每一事项又根据其业务特点具体分为政策法规文件、办事指南、审核审批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等不同的二级事项,并相应地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进行明确。
四、工作流程
各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遵循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全面梳理公开事项,可在本指引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细化公开内容(要素),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和载体范围,及时准确公开有关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附件:深圳市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