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6-04-09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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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民规〔2026〕3号
各区民政、公安、司法、卫健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收养子女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废止《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福〔1999〕1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