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下列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父母;

  (二)配偶;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