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答: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若不符合公益事业的要求,则不能开具。
答: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被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答: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六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