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于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于重大的对外捐赠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有权对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检查监督”等。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要求各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在捐赠审批程序上,各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及时报国资委备案;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度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该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国资委。中央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不论金额大小,中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及时逐笔向国资委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3条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要求在实体和程序上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实施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当地和本企业的内部文件,依法履行批准、备案等程序。因此,国有企业捐赠,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既要履行好社会责任,也要避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