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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2023-11-23

发布时间:2014-12-20     深圳市民政局

深民〔2014〕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切实改进和加强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的要求,我局对照《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所列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了监管办法。现将制定的5项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2014年12月19日

深圳市民政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共5项)

  01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监管办法

  02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监管办法

  03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监管办法

  04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监管办法

  05 建设经营性公墓监管办法

  01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新区)民政部门协助市民政局对辖区内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管依据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二)《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三)《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四)《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三、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新区)民政部门:协助市民政局做好辖区内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年检监管。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经过认定的福利企业进行年度检查。除对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外,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逾期不申请年检或者年检材料不齐全的企业,视为年检不合格。年检不合格企业,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

  (二)日常监管。民政部门每年对经认定并取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按照35%的比例随机抽查,派出2名以上人员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经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企业,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

  (三)约谈负责人。企业经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四)检查自查报告。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自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由民政部门进行查处。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政务平台应用。

  民政部门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开办理认定事项的流程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公布对违规经营企业的处理信息,并及时更新经认定的福利企业名单、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经营异常名录。

  对已取得《福利企业证书》但不再符合有关要求的商事主体,报送商事登记机关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对侵犯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骗取税收优惠的,联合人力资源、残联、税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民政部门发现取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依法注销其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国税、地税、残联部门,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商事登记部门,将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关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二)民政部门在对福利企业开展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福利企业有如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方式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三)民政部门在对福利企业开展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福利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方式共享至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有关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监管工作高效推进。

  02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市民政局是全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监管工作。

  (二)各区(新区)民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市民政局做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监管,做好跟进监管和后续处理工作。

  二、监管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四)《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

  (五)《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三、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监管工作,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对应当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企业进行查处;对已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批准文件,但实际情况不符合有关文件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二)各区(新区)民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市民政局做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监管,做好跟进监管和后续处理工作。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协助配合市民政局对应当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企业进行查处,协助市民政局跟进监管,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市民政局每年对经认定并取得批准文件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按照35%的比例随机抽查,派出2名以上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是否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2)是否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3)是否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4)是否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2.约谈负责人。经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3.检查自查报告。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有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由市民政局进行查处,各区(新区)民政部门协助配合。

  各区(新区)民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中发现商事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应及时报告市民政局,协助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政务平台应用。

  市民政局通过深圳民政在线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开办理认定事项的流程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认定事项;公布对违规经营的商事主体的处理信息,并及时更新经认定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名单、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经营异常名录。

  对发现已取得批复文件但不再符合有关要求的商事主体,报送商事登记机关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对擅自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批准文件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商事登记部门,将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违法情节严重的,载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在对商事主体开展监管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至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有关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监管工作高效推进。

  03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深圳市民政局是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工作,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养老服务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而未取得,从事养老服务经营项目的;超出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养老服务经营项目的;养老服务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被依法撤销、撤回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

  (二)承担对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设立许可证手续的养老机构的查处。

  (三)承担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的查处。

  (四)承担对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的查处。

  (五)承担对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养老机构的查处。

  (六)承担对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的查处。

  (七)承担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真实活动情况的养老机构的查处。

  (八)组织对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养老机构的查处。

  (九)承担对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

  (十)承担对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的查处。

  (十一)组织起草有关养老服务经营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四)《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

  (五)《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承担对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等情况的检查及后处理;开展对养老机构的综合评价;及时核实、处理对养老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及时纠正养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承办事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新区)民政部门:按照实施许可权限承担对辖区内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等情况的检查及后处理;及时核实、处理对养老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及时纠正养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市民政局委托区(新区)民政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养老机构服务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养老机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商事主体从事养老服务经营前须主动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入老年人。

  各区(新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养老机构采取书面检查或实地查验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管形式。

  1.实地查验检查。民政部门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养老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

  2.检查自查报告。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养老机构服务经营方面存在问题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3.年度工作报告。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4.等级认定。养老机构实行等级认定管理。等级认定分为省特级、省一级和省二级。等级认定由广东省民政厅根据《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考核评分操作细则》,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委员会专家进行实地考核,最后采取资格审核和评分相结合的办法对申报单位作出综合评价及等级认定。

  5.约谈负责人。养老机构经营方面存在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养老机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政务平台应用。

  民政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民政网站、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流程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公布对违规经营养老机构的处理信息,并及时更新经认定的养老机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经营异常名录。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整改,且报送商事登记机关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3.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真实活动情况的。

  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6.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7.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而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商事登记部门。设立许可机关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监管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4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民政局是全市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业务;管理、监督殡葬服务业务,查处殡葬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殡葬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查处殡葬服务经营违法行为,包括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对在公墓以外修建坟墓的;对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对违反规定转让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对未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业务的;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对殡葬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谋取私利、索取财物的。

  (二)对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检查工作。

  (四)组织开展推动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

  (五)组织起草有关殡葬设施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三)《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四)《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三、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承担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各区(新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许可设立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殡葬设施政策法规,对本辖区内的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加强遗体管理,规范骨灰安置;加强对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日常监督,开展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年检。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国家对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拟设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商事主体,须先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审批部门的许可后方可营业。

  市民政部门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检查各区提交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年度自查报告,对存在问题的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各区(新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具体监管如下:各区(新区)民政部门要督促被检查单位每年依照当年的运营情况,完成自查工作,形成年度报告,提交各区(新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同时抄送市民政部门;各区(新区)民政部门对所在辖区的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每两年至少实施一次实地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提交市民政部门。

  (二)监管形式。

  1.实地检查。检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情况;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环境与配套设施;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殡仪服务情况;促进殡葬改革情况等。

  2.检查年度报告。被检查单位依照当年的运营情况,完成自查工作,形成年度报告,提交市民政局进行审查。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当年的工作成就、主要工作举措、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举措等。

  3.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按照民政有关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4.宣传警示。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树立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尚。以殡改宣传月、宣传周为契机,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活动,积极推行海葬、树葬等生态葬,引导群众摈弃封建旧俗,宣扬“厚养薄葬”,倡导文明祭祀新风尚。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政务平台应用。

  各区(新区)民政部门通过深圳民政在线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流程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设立许可事项,并及时更新经许可设立的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异常名录。

  对发现已取得许可批复文件但不再符合有关要求的商事主体,报送商事登记机关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对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六、协同监管机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通报进展,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为加强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后续监管工作,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提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依法开展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规划建设;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在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出现的违规丧事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销售丧葬用品等行为。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5 建设经营性公墓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深圳市民政局是全市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业务;管理、监督殡葬服务业务,查处殡葬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殡葬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查处殡葬服务经营违法行为,包括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对在公墓以外修建坟墓的;对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对违反规定转让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对未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业务的;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对殡葬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谋取私利、索取财物的。

  (二)承担对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经营性公墓的检查工作。

  (四)组织开展推动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

  (五)组织起草有关殡葬设施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三)《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

  (一)《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三、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承担对经营性公墓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经营性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公墓监督检查制度,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开展经营性公墓年检。

  (二)各区(新区)民政部门:承担辖区内经营性公墓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经营性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设施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加强遗体管理,规范骨灰安置;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开展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年检。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国家对经营性公墓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拟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商事主体,须先办理营业执照,取得民政部门的许可后方可营业。

  市民政部门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经营性公墓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经营性公墓实施年检制度,审查经营性公墓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区(新区)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经营性公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查处炒买炒卖墓穴和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二)监管形式。

  1.实地检查。检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情况;经营性公墓建设、墓区环境与配套设施;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经营服务等情况。

  2.审查年度报告。被检查单位依照当年的运营情况,完成自查工作,形成年度报告,提交市民政局进行审查。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当年的工作成就、主要工作举措、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举措等。

  3.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按照民政部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4.宣传警示。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树立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尚。以殡改宣传月、宣传周为契机,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活动,积极推行海葬、树葬等生态葬,引导群众摈弃封建旧俗,宣扬“厚养薄葬”,倡导文明祭祀新风尚。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政务平台应用。

  市民政局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深圳民政在线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经营性公募设立许可事项。市民政局在深圳民政在线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开、共享并更新经许可设立的经营性公墓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异常名录。

  对发现已取得许可批复文件但不再符合有关要求的商事主体,报送商事登记机关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六、协同监管机制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建设经营性公墓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通报进展,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为加强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后续监管工作,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墓园,非法占用土地、耕地或者林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林地建坟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的价格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经营性公墓非法销售丧葬用品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在经营性公墓出现的违规丧事活动。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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