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28     深圳市民政局

深民函〔2015〕1506号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其在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校友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适度放开校友会登记。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加入,为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母校优良传统,弘扬教育为本的理念,整合校友资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母校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校友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二、登记范围 

  适度放开校友会登记。允许登记的校友会为:

  1.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2.根据《深圳、东莞、惠州规划一体化合作协议》精神,东莞和惠州及深圳三地教育部门批准的全日制中小学及普通高等学校均可在深圳设立校友会。

  三、登记原则 

  一校一会原则。登记范围内的学校均可在深圳市申请登记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友会,区一级民政部门暂不办理校友会登记管理业务。

  母校认可原则。为有效确认发起人资质并保持与母校沟通联系,校友会申报成立须由母校出具确认校友会发起人资质并同意其发起成立的函。

  四、管理要求 

  1.校友会登记管理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文件相关规定,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在校生不吸纳为会员;

  2.校友会的业务范围涵盖以下内容:发扬母校优良传统,开展校友联系交流,为母校发展提供服务;利用校友资源,开展学术交流、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等,促进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为母校困难学生提供帮助,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资助和服务等;

  3.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担任领导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4.校友会应完善内部治理。校友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公正、公平地严格管理校友捐款和校友活动经费,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校友会应建立监事会,实行监事会监督制度,增强监事监督职能;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促进校友会健康发展,发挥校友会的积极作用。

  五、实施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为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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