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5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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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政数〔2020〕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升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将我市政府网站建设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在线服务和开展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
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深圳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运维和应用工作,引领我市政府网站创新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包括市政府门户网站、各区(含新区、特别合作区,下同)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网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全市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统筹规划、开办审核、内容监管、监督问责等工作。各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明确的单位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工作主管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是本部门政府网站工作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发展。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网站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政府办公室或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分别是市政府门户网站、区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承担网站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相关工作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是全市政府网站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 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确保所提供信息内容权威、准确、及时,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主动做好有关业务系统与政府网站的对接。
第七条 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是全市政府网站平台基础设施建设运维和技术保障单位,负责提供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云资源及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展现设计、内容组织、信息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 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建设运维单位负责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软件建设、升级及运维保障工作(包含网站信息发布内容CMS、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投诉/建议/咨询类功能、在线访谈类、投票调查、问卷征集类、站内检索类功能、领导信箱、新媒体内容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库、内容安全卫士等),积极配合各区、各部门网站开设整合、栏目定制等需求。
第三章 网站开设与整合
第九条 市、区政府应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市级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本单位网站。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各区、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者专项工作时,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
第十条 各区政府部门、街道、社区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确有特殊需求的,参照政府网站开设流程提出申请获批后,可保留或开设网站。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新开通政府网站,应经本级政府、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按流程申请政府网站域名,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
(二)向市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委托具备资质第三方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机构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申请联网备案。
(四)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
(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域名命名规范和管理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要求开展。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深圳政府在线英文域名为“www.sz.gov.cn”(主域名)、“www.shenzhen.gov.cn”,中文域名为“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代表深圳市政府;
(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网站域名为“□□□.sz.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字符串。政府网站中文域名结构应为“△△△.政务”,其中△△△为网站主办单位中文机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三)各区政府网站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各区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字符串。中文域名为“深圳市△△△.政务”,其中△△△为网站主办单位中文机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
(二)向政府网站协同监管单位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
(三)完成迁移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
(四)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
第十四条 未经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同意,各主办单位不得自行下线政府网站,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要临时下线的,应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的,主办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第十五条 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应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形,要对有价值原网页作归档处理,归档后页面应能正常访问,并在页面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字样和归档时间,探索归档信息和现有信息关联关系。
第四章 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审核发布、互动版块管理和保密审查等制度,明确审核审查要求和工作程序,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审核审查和管理工作,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以及低俗、庸俗、媚俗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等。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应健全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等各类政务信息。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已发布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的,应及时更新替换。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应优化调整。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详细要求参照深府办函〔2017〕243号执行)。
第二十条 对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需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并协商发布,共同打造整体联动、同步发声的政府网站体系。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发布本区、本部门或以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从公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出发,会同业务部门对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策划推出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对涉及本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责任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区、本部门网络谣言,及时发布辟谣信息。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设置统一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应编制网站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按主题、对象等维度,对服务事项科学分类、统一命名、合理展现;应细化规范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办事服务功能应有机关联文件资料库、互动交流平台、答问知识库中信息资源,在事项列表页或办事指南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常见问题、咨询投诉和监督举报入口等,实现一体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搭建统一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
第二十七条 建立网民意见建议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征集活动的,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各区、各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转办的网民意见建议,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和公开。
第二十八条 网民咨询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简单常见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定期整理网民咨询及答复内容,按照主体、关注度等进行分类汇总和结构化处理,编制形成知识库,实行动态更新;在网民提出类似咨询时,通过大数据技术推送可供参考的答复口径。
第二十九条 各政府网站应积极探索创新,利用互联网新理念和新技术,探索实现个性化服务、开放式架构、大数据支撑和多渠道扩展,提升政府网站服务水平和用户体验。
第五章 集约共享
第三十条 全市政府网站统一部署在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集约化平台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相关技术,通过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向平台上的政府网站提供以下功能:站点管理、栏目管理、资源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发布、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站内搜索、评价监督;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个性定制、内容推送、运维监控、统计分析、安全防护等。同时具备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电子证照库等系统和数据库对接融合的扩展性。
第三十一条 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构建分类科学、集中规范、共享共用的全平台统一信息资源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统一管理平台上各政府网站的信息资源,实现统一分类、统一元数据、统一数据格式、统一调用、统一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信息资源纳入统一信息资源库共享管理,同时可按部门网站形式展现,保留相对独立页面和栏目。各区政府部门和街道的信息、服务和互动资源应无缝融入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各相关栏目,由区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展现,实现集中与共享。省级网站集约化平台已集成第三方标准化数据接口,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此接口调用、提取本单位在该平台上的政府网站数据。
第六章 安全防护
第三十三条 各区、各部门对本单位政府网站的内容安全和网络安全负主体责任;应明确政府网站安全责任人,建立和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网站安全定级、备案、检测评估、整改和检查工作;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确需额外使用服务器的,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前台发布页面和后台管理系统应分别部署在不同主机环境中,并设置严格访问控制策略,防止后台管理系统暴露在互联网中。
第三十五条 网站运维管理部门依法采购通过安全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部署必要安全防护设备,防范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应加强用户管理,严格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采用两种以上组合的鉴别技术,确定管理用户身份;应禁止使用系统默认或匿名账户,禁止对账户和密码以非加密或弱加密的形式传输,系统账户密码需满足一定复杂度和长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实行政府网站安全状况24小时滚动监测扫描;密切关注有关主管单位等部门发布的网络安全预警和通报信息,并及时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本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主管部门备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七条 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政府网站安全应急处置联络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研判工作。各区、各部门对监测发现或网民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报本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并及时商请网信部门处理。网信部门协调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依职责及时处置。
第七章 机制保障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应明确栏目责任人,负责栏目的选题策划、信息编发和内容质量等;应严格审校流程,确保信息内容与业务部门提供的原稿一致,发现原稿有问题要及时沟通;转载使用其他非政府网站信息的,应加强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应设立质量管理岗位,加强日常监测,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
第四十条 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需要,把政府网站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建立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做好项目立项、招投标和验收等工作,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和流程规范,细化明确外包服务的人员、内容、质量和工作信息保护等要求。
第四十一条 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最晚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转办的“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并报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
第四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至少每季度对全市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开展一次巡查抽检,抽查比例不低于50%,每次抽查结束后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检查情况,对问题严重的进行通报并约谈有关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府网站年度考评制度,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把评估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完善奖惩问责机制,对考评优秀的网站,推广先进经验,并表扬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网站,通报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和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将政府网站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把提升网上履职能力作为培训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知网、懂网、用网意识和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市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立的互联网网站,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参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附件“网页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