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两级档案馆作为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场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27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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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8日)

深办〔2005〕16号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219号)和《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市、区两级档案馆作为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场所。为做好上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负责地向同级档案馆移送政务信息。档案馆是政务信息资源的主要管理部门,将档案馆作为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集中、规范、权威、系统、有效的政务信息,对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建设,积极构建“和谐深圳”和“效益深圳”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把向同级档案馆移送政务信息纳入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落实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移送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地向同级档案馆移送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并于2005年5月10日前将名单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部门要从公众需求出发,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扩大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可公开的必须公开,该保密的坚持保密;既要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又要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谁发文,谁负责”的原则,在向档案馆移送之前,由公文办理部门提出可否公开的意见。

  四、各级档案馆必须依法向公众开放可公开的政务信息,简化查阅手续,编印服务指南,开放文件目录,务必在2005年6月1日之前开辟专门场地开展政务信息公开服务;要及时对接收进来的纸质文件进行数字化处理,逐步在全市建立起区域性、多层次、分布式、规范化的政务信息数据群,在档案馆阅览窗口、政务内网和公众网上向社会提供查询及全文浏览服务,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五、各级档案馆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政务信息的接收、整理、保管、数字化处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各级档案馆要在市档案局的指导下,不断总结经验,规范管理,优化功能,加强对利用信息的登记、分析和研究,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加大面向社会的宣传报道力度,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受众面,使档案馆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务信息服务的重要窗口。

  六、市档案局要将政务信息的移送工作和公开服务工作列入档案执法检查范围,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对移送工作不重视、不及时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工作不到位的档案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政务信息移送有关要求


  附件

政务信息移送有关要求

  一、党委和政府各部委办局、人大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区)级单位和驻深单位的政务信息,按照市属部门向市档案馆移交、区属部门向区档案馆移交的原则办理。

  二、移送范围:1、已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开或已见报的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2、各部门制发的正在执行的,与本市(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政府规章及其解释性文件;3、关于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规范性文件;4、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文件及有关的文献、志书、年鉴等。

  涉密文件或部分涉及党务、组织、宣传等工作的文件,不移送、不公开。

  三、移送要求。各部门要对本单位2004年1月1日之后制发的政务信息进行全面梳理。2004年1月至2005年4月30日形成的属于上述移送范围的政务信息,由各部门在2005年5月31日之前送同级档案馆;2005年5月1日之后形成的属于上述移送范围的政务信息,在发文的同时送同级档案馆一份。属向市档案馆移送政务信息的部门,应同时通过政务内网报送DOC格式的电子公文一份,接收邮箱为:szdaj_file@sz.gov.cn。已送交的文件修改或废止的,发文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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