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12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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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做好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社管局、老龄办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在信息公开前,各单位应当依照保密相关法规,由各单位保密员提出初审意见,各单位负责人复核,报局办公室备案后发布。

  第四条 本局政务信息保密审查遵循 “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初审、复核两级审查” 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

  第五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领导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局办公室。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上级的密件及上级确定的秘密事项;

  (二)我局定为密件的文件、资料;

  (三)涉及社会组织不能对外敏感资料;

  (四)涉及部队秘密不能对外公开的资料;

  (五)重大突发事件暂时不能对外公开的敏感资料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资料

  (七)组织机构、人事工作的秘密事项和人事档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在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各单位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列入保密要求范围无把握或者较为敏感的,或者涉及多个单位的拟公开信息,可向分管局领导请示,由分管局领导决定,分管局领导无法做出决定的,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八条 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以及与重大灾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或者会引起公众恐慌甚至威胁到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免于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违反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分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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