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12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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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民政信息公开,促进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考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 考核对象是局机关各处室、社管局、老龄办和直属各单位。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主要考核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较为全面、准确,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

  (二)公开形式。主要考核是否在局网站上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能够根据信息的类别和内容,通过包括政府公报、市民政局网站、公开栏、新闻媒体等载体多形式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政府信息,方面群众查阅。

  (三)公开程序和时效。主要考核是否按程序进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申请的答复,是否符合规定。

  (四)公开效果。主要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第六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单位,由市民政局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按照《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局综合工作考评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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