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1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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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民政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民政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社管局、老龄办及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依法履行民政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并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市民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局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民政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设立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各单位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拟定、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信息公开事项,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局提出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的申请。各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民政业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情况;

  (四)主要业务的办理程序、负责部门、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五)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六)民政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和统计数据;

  (七)民政资金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专项资金信息和其它资金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案件,公开后可能会影响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进行保密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在拟办发文稿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并提出意见,签发人审定。联合发文是否公开,由主办单位征求其他会办单位后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一)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深圳民政在线);

  (二)市民政局公告;

  (三)深圳市主要新闻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市民政局法规汇编或者其他正式出版物;

  (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者有关宣传资料;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信息的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内予以公开。也可采用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有关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向其公开该单位除主动公开以外与其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

  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办公时间为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25832106,传真号码:82485948,电子邮箱:bgs@szmz.sz.gov.cn

  通信地址: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深圳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29

  第十五条 提出申请。

  (一)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可在“深圳政府在线”网址为http://www.sz.gov.cn在线提交申请,或在民政网站申请https://mzj.sz.gov.cn. 也可以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以在民政网站下载也可以由各单位提供。

  (二)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第十六条 申请的处理。

  各单位收到在线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则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各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 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相关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 25832454 (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25832127(局监督部门)

  地址: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邮编:518029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应当明确考核机构、对象、内容、标准、程序、形式以及考核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应当明确社会评议的组织机构,社会评议的对象、内容、程序、形式以及社会评议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明确责任追究的负责机构,责任追究的对象、标准、程序、形式。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各自的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中应当包含以上要素。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民政局出现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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