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发布时间:2025-09-1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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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本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
(二)照料护理标准。本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二、办事指南
根据《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25〕5号)规定,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委托代为查询核对家庭经济状况。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结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和综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发放:区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核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每月通过金融社保卡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