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审批须知
发布时间:2025-09-19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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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标准
本市户籍家庭,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根据《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发布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深民﹝2025﹞25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1535元。
二、受理范围、受理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等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参照上述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三、所需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三)与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经济状况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指南
(一)申请: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委托核对机构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街道办事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按照规定委托核对机构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工作,并在收到核对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发放:区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每月通过金融社保卡发放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