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审批

发布时间:2022-06-02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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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标准:

  (一)因以下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4、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5、家庭成员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6、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或者有以上第1、4、6项情形,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三) 非本市户籍个人有第(二)款规定情形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等因素,给予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一次性救助金。原则上一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

  以家庭作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数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一人次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家庭人口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办事指南: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

  3.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组织民主评议。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事项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报区民政部门审核。

  4.审批: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给予临时救助,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于审批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5.领取结果:向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发放临时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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