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
发布时间:2022-06-02 19:47
打印
(一)救助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按月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
2、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护理水平确定。
本市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三档次分类保障。全自理的,按照前款标准的20%予以保障;半自理的,按照前款标准的50%予以保障;全护理的,按照前款标准的100%予以保障。
(二)办事指南:
根据《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规定,特困人员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3日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核发《特困人员供养证》,并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