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2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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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9年6月23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7月12日发布,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我市低保工作与上位法的衔接,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将该《办法》转发各区民政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批示部署,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一项重要工作。请各区民政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梳理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流程,加强资金监管,加强风险防控,切实兜好民生底线,落实困难群众利益。
二、严格贯彻落实《办法》
(一)保障对象
1.特殊对象单独申请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按照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方式确定保障对象,但符合《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可纳入单独申请范畴。
2.家庭共同成员定义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省《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但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法院宣告失踪人员;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二)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计算
1.有工作但收入不确定的收入计算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经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2.具备劳动条件但不就业的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3.家庭财产计算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的,申请人应当首先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申请与审批
1.申请与受理按照《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提供所需材料(其他的材料如疾病、残疾等证明可以作为辅助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或委托他人向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委托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2.审批审核按照《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先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核对符合的再入户完成综合调查评估工作;综合评估符合的再进行公示及组织民主评议等工作并上报区审批并最终确定是否享受待遇(异地受理的申请人在申请时指定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接收核对报告,并由接收核对报告的街道完成入户、综合评估等后续工作)。
3.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确定保障金额,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待遇享受与资金发放
1.待遇享受。《办法》并未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保期限作出规定,因此不再要求低保户每年进行续期申请,但须定期进行经济化复核与入户调查,发现不符合的要及时清退。定期进行经济化复核与入户调查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
2.资金发放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区民政部门认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低保对象账户。
(六)其他事项
1.近亲属回避制度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初审、审批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街道办事处以及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备注在册。调查核实人员和民主评议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家中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一留守配合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经核实后,可以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3.惩戒措施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以上规定未提及事项,《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与省《办法》存在不一致的,均按照省《办法》贯彻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民政部门要开动脑筋,采取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办法》宣传力度,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动低保政策惠及有需要的市民,共同建设弱有所扶的民生幸福标杆城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深圳市民政局
2019年8月21日
(联系人:曾晓婷,联系电话:25832784;张恒,联系电话:2583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