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9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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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现将近期各区(新区)民政部门集中反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以及《认定办法》第十九条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界定:符合单独个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前提为该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月低保标准、但不超过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标准。

  二、关于《实施办法》第十条就业定义以及《认定办法》评估指标中收入证明的界定:“就业”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灵活就业、创业等;就业收入证明包含劳动合同、雇主证明、申请人申报等所反映的申请人的相对稳定收入。收入不能确定的,以申请人申报及提供的证明为准,未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则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三、关于《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以及《认定办法》第十二条家庭财产的界定:“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和实物财产(不动产、机动车辆、营运船只、大型工程机械等)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四、关于《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以及《认定办法》评估指标中不参加劳动的正当理由补充说明:申请人存在怀孕、哺乳、重病、重残、失能半失能等特殊情形,或者家庭中存在确需照顾失能半失能老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上人员按《认定办法》确认)、3周岁以内婴幼儿等情形,以1:1比例视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不参加就业或职业技能培训的正当理由。

  五、关于《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家庭金融资产的界定:最低生活、低收入家庭以及特困供养人员申请救助时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在核对发生时,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我市24个月的低保标准。

  六、关于《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家庭成员名下房产的界定: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

  深圳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19日

  (联系人:曾晓婷,联系电话:25832784;联系人:张恒,联系电话:25832504)

相关附件
附件: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