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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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民政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78号)的文件精神,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2017年5月3日
深圳市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100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78号)精神,结合《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及《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推动我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医养结合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创新机制、统筹发展,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原则,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功能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建立“养为核心,医为配套”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探索建立覆盖全市、资源共享、保障有力、运行有效的医养结合政策和机制,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二、工作目标
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医养结合照护服务体系。
在机构老年照护方面:到2017年,实现医疗机构对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到2020年, 实现医疗机构对所有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在社区养老照护方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医养结合机制的模式,到2020年,所有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医养结合机制。
在居家养老照护方面:到2017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和健康管理率达到60%。到2020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和健康管理率均达到80%。
在老年优待方面:通过社区首诊、双向转诊以及医养结合机制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就医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65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
三、工作任务
(一)增强养老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一是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自给服务。鼓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其中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必须开办医务室等各种类型的医疗机构,开办过程中由卫生系统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兴办医养老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是医疗服务嵌入式发展,鼓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内开办老年病专科医院(“罗湖模式”)、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等医疗机构,配备相关的医技人员,承接医疗机构内需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临终关怀老年人,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中老年人“压床”问题,形成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与养老服务间的转介机制。
三是委托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养老机构与周边医保定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医院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老年病学专家团队来养老机构进行巡诊、会诊等医疗支援服务。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展护理人员培训提供指导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四是医疗机构医养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连续性医疗机构。鼓励提高基层医院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要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二)推进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发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在社区医疗护理中的技术指导作用,全面推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其它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上门巡诊、健康宣教、慢病管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需要入院医疗的老年人及时转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组织老人参与健康养老等方面服务。鼓励各区(新区)整合为老服务设施和卫生资源,形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医养服务机构综合体。
(三)强化居家养老医疗卫生服务。
以全科医生为支撑,护士、公共卫生医生、中医师、营养师、康复师、专业社工、心理咨询师及社区志愿者等人员为辅组成家庭医生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签约的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预防保健、健康咨询、就诊预约、登记、专科专病的转诊转介、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系列服务。对老年陪护人员开展家庭护理指导培训,帮助其掌握简易基础护理技能。制定并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逐步扩大家庭病床覆盖面,完善相关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各区(新区)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先确定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
(四)发展专业的老年医疗护理。
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在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基础上,逐步形成有梯度的老年医疗护理体系。在市级层面,推动成立具备医、教、研、防、管为一体的市老年医学中心和老年医学重点学科临床基地;在区级层面,建立区老年医院、综合性医院的老年专科;在社区层面,发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老年护理机构、护理站的作用,开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服务。努力提高综合性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能力。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有条件的应开设老年病科及一定数量的老年护理床位,以满足老年人的医疗和康复需求。
(五)完善养老需求综合评估体系。
推动养老需求综合评估体系建设,对老年人健康状况、精神心理、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科学确定养老服务层次类型、养老护理等级,为老年人享受福利补贴或者接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护理院等提供依据。推动医疗机构设置养老需求综合评估中心,在有条件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立养老需求综合评估站,为社区老人提供综合评估服务。
(六)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
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的特色优势,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在老年人健康保健方面的应用,探索形成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的内容、服务标准和主要模式。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新机构,设立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加强老年家政护理人员中医药相关技能培训,建设中医药老龄健康养老示范社区。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
(七)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积极探索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推动建立与医疗保险紧密结合,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慢性病治疗等需求,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护理照料支付能力。根据失能、半失能、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实际状况,探索建立基本生活照料和常用临床护理补贴制度。(注:基本生活照料主要包括与护理对象身体护理密切相关的项目,与生活环境相关项目暂不纳入;常用临床护理主要包括根据医嘱由执业护士完成的项目。)
(八)建立信息支撑平台。
依托深圳智慧城市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和创新手段,规划建设我市综合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机构、社区和居民之间养老信息和资源的互通共享,实现养老服务由一般服务向精准服务、急难服务、有效接续服务转变。优化紧急呼援服务等为老服务项目,利用可穿戴设备,链接护理、医疗等机构,为包括失智老人在内的失能老年人提供生理参数检测、防走失监测、远程会诊等服务。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信息有效链接,促进养老信息与医疗卫生、医保信息资源互联共享。
(九)建立医养结合保障制度。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具备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已纳入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医养结合工作,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的医养需求。扩大养老服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建立一支以养老护理员为主要力量的养老服务队伍。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大对养老医疗护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快健康管理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老年护理师等专业人才的培养,推进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社会办培训机构开设相关专业,加快人才培养。
四、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7年1月1日起-2017年5月31日)。制订工作方案,开展宣贯、动员。各区因地制宜,根据实际工作基础制订本区实施方案。
(二)试点创建阶段(2017年6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各区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围绕工作目标和任务,把握医养结合的关键节点,抓住重点,突出亮点,有计划地实施创新创建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先行、案例推广等实践经验的积累,积极稳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三)推广促进阶段(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总结成功经验,在全市复制、推广。到2020年底实现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深度融合,为老年人提供照护陪护、医疗护理于一体的综合性健康管理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协调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把医养结合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好。
(二)落实部门职责。
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养结合机制。对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加强调研,探索完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合作模式,指导医疗机构、社康中心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联合民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制定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置的养老机构以及其他医养融合体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规范。加强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强化老年护理人员的培训。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等或者予以适当倾斜。
2.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要优先予以受理和审核审批。指导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搭建社区养老与社康中心的合作交流平台。做好“医养结合”宣传、发动、实施等工作。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相关支付政策和制度;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加强对医养结合专业技能培训的支持,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支持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设。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医养结合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评估。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督导,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无缝对接主要指标的监督评估体系。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医养结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