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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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改〔2017〕5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反映我市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成本费用变化情况,理顺养老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7〕49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及国有资产举办,政府拥有养老机构所有权并行使运营权的养老机构。
二、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护理费、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膳食费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自行制定,个性化服务费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协议确定,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按全市相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
三、根据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实际成本,统筹考虑财政拨款、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市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床位费,新入住老年人每人每月710元,已含水电消毒洗涤费、一次性设备费;因原入住的老年人已缴交了一次性设备费,本通知实施前已入住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床位费为620元。
(二)护理费,一般护理每人每月62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10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650元。
特别护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与养老机构根据护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
四、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对入住特困老年人(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免费,对入住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失能、高龄老年人实行低价收费,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和膳食费按当年我市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
五、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本通知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