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相关便民问答
发布时间:2023-10-25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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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请问解除收养登记在哪里办理?
答:在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2.问:请问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亲生父母还存在法律关系吗?
答: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问:我小时候父母过继给一位邻居,并办了一个过继仪式,她资助我所有生活费和上学费用,现我已16岁了,现在可否申请补办收养登记了?
答:《民法典》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收养,且收养人也需具备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因而,如父母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则无法补办收养登记。
4.问:我的侄女5岁来到深圳市跟我一起生活了10年,我已经有了一个儿子,我可否再去民政部门申请收养侄女。
答:可以。按《民法典》收养篇有关规定,内地居民办理三代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关系的,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5.问:市民已有子女可否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儿童?
答:可以,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儿童不受当事人有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6.问:怎样理解收养同辈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答:即是亲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收养。
7.问:收养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收养人年满30周岁。
同时,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和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8.问:被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下列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9.问:送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