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 中共深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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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民〔2023〕3号

各区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

  现将《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22〕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协同推动工作落实

  各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民政部门、党委农办、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和《通知》要求,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细化落实工作措施,着力推动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防范化解因疫因病因灾返贫致贫风险。

  二、细化社会救助措施,实现保障到位

  (一)各区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

  (二)各区民政部门要落实好“单人保”政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低保,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社会救助申请进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时,兄弟姐妹或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参照广东省《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中对于高龄老年人的情况进行豁免,即兄弟姐妹给付的供养费用按半个月低保标准豁免,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按1个月低保标准豁免,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三)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死亡后,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家庭状况复核,并完成救助金增、减和停发相关手续。

  (四)各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我市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政策,积极开展认定工作,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五)各区民政部门要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急难救助作用,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解决急难个案。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等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衔接,防止因灾返贫。

  三、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救助可及性  

  (一)各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应用广东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常态化数据比对开展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依托基层组织和“双百社工”,构建“线上+线下”协同机制,主动获取群众救助线索和诉求,协助符合条件的群众申请社会救助;动态跟踪和分析研判家庭情况,及时转办转介相关职能部门,协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二)各区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社会救助“全市域通办工作”,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保障群众及时获得救助。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

中共深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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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