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违规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案

发布时间:2020-09-17 09:30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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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9日,深圳市民政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巡查发现,深圳××商会(××系一地域名称)官网展示的组织架构中出现了龙岗分会的地域性分会名称,且地域性分会设有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并召开了“深圳××商会龙岗分会成立筹备会议”及“深圳××商会龙岗新春联谊会”。

  【调查与处理】

  2020年6月3日,深圳市民政局对深圳××商会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6月4日,执法人员将网络巡查中搜集的深圳××商会违规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的网页截图进行打印并签字,注明制作时间、制作方法、证明对象等证据信息。2020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深圳××商会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法定代表人陈述深圳××商会官网展示的组织架构中的确使用了龙岗分会地域性分会的名称,也设置了分会会长、秘书长等职务,并以龙岗分会的名义召开了“深圳××商会龙岗分会成立筹备会议”及“深圳××商会龙岗分会新春联谊会”等活动,但是,龙岗分会没有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或建账。

  经过以上调查,深圳市民政局认定深圳××商会存在违规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深圳市民政局对深圳××商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服务项目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取消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社会团体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但明确提出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同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社会团体存在违规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违法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深圳××商会设立龙岗分会,设置龙岗分会会长、秘书长等职务,并以龙岗分会的名义召开“深圳××商会龙岗分会成立筹备会议”及“深圳××商会龙岗分会新春联谊会”等行为属违规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典型意义】

  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的坚定决心,寄托了对广大社会组织能够自律自治的殷切期望。但是,取消行政审批不等于可以随意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案能引导社会团体严格遵守分支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用好自我管理权利,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设立与自身规模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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