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6 14:22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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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建设,完善基层治理机制体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创新基层治理模式,推进基层治理体制建设的工作部署,我局负责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两个文件。

  在认真研究和调研基础上,我局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间草拟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征求各区(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对两个文件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此后,我局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对《实施意见》和《管理规定》两个文件再次进行修订完善并形成送审稿。现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务必于7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如无修改意见亦请书面复函。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2.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3.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规定(送审稿)

  4.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民政局
2016年7月4日

(联系人:林佩芬,联系电话:25832862)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建设,增强居委会自治能力,健全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居委会设置和明确定位

  (一)规范设置。按照便于居民自治、议事监督、管理服务的原则,兼顾公共资源配置、地域面积、人口规模、居民结构、社区认同感和物业管理等构成要素,科学合理设置居委会。做好城中村、大型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等重点区域的居委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符合设置条件且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成立居委会,暂时不能成立的,成立居民小组或委托相邻的居委会代管。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决定。

  (二)明确性质和职责。居委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党领导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法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落实和强化居委会“枢纽、议事、监督、服务”四项职能,支持居委会依法组织辖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活动,努力把居委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健全组织体系。居委会可设立宣传教育委员会、物业管理与服务监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若干下属委员会。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的负责人。探索建立居委会特邀委员制度,聘请热心社区公益事业的社区“贤达”、“能人”和有代表性的相关人士担任居委会的特邀委员,或担任、兼任一些下属委员会的负责人。居委会可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联系居民、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加强社区居民议事会制度建设,增加居民议事会成员人数,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使居民议事会议制度成为居委会发挥更大作用和影响的重要形式。

  二、进一步增强居委会功能

  (四)明确枢纽职能。

  1.作为联系党与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协助党组织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教育,发动和协调社会力量共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政策。

  2.在社区各类群众组织中充分发挥枢纽作用,主导培育辖区群众文娱康乐团体、志愿服务团体,以及其他互助性、公益性和服务型社会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

  3.指导社区社会组织日常工作、项目开展,对其政府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其服务成效进行评议。

  4.代表辖区居民向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传递社情民意,反映居民诉求,及时向辖区居民通报涉及辖区居民利益有关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

  5.协助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下简称“两代表、一委员”)在辖区内设立民意联络站,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五)强化议事职能。

  1.召集居民会议(含居民代表会议,以下同),研究与辖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务(具体包括社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居民公约、居委会成员变动、居委会大额经费使用等),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2.组织辖区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居委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收集和反映居民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美化等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公共事务的意见和建议。由社区党委牵头,居委会作为民生微实事项目征集的责任主体之一,与社区工作站共同参与,负责广泛征集居民群众意见,组织社区党员、居民群众充分讨论并筛选备选项目。

  3.拓宽居民参与社区自治途径,通过社区居民议事会,引导社区居民有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并就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商议。

  4.参加社区党委召开的驻辖区单位共驻共建协调会,协调资源共享、辖区共建事项。

  (六)完善监督职能。

  1.教育、监督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2.监督辖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

  3.组织辖区居民对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以及市政服务单位在辖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4.对驻辖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情况进行评议,对辖区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大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情况,以及党群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和运营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5.对在辖区提供服务的企业等组织进行监督,代表社区居民就其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与其进行交涉或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协助居民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七)拓展服务职能。

  1.协调解决与辖区居民日常生活事务密切相关的社区服务机构之间、机构与辖区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化解辖区居民之间、家庭内部的民事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崇德向善。

  2.接访、走访辖区居民,尤其是辖区内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孤寡老人、优抚对象等,通过走访、利用社区家园网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居民生活、心理状况和服务需求,办理辖区居民相关事务。

  3.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开展社区文娱康乐教育活动和自助互助、慈善救助等公益服务项目等,组织、倡导全体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动社区各方资源,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共同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人居环境保护的宣传普及相关活动,提高基层社区防御和应对风险能力,提升人居环境水平。

  三、进一步理顺居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具体工作关系

  (八)自觉接受社区党委的领导。社区党委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应成立居委会党支部,形成一居一支部,并纳入社区党委管理。居委会要自觉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贯彻执行社区党委的决议,负责协助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配合社区党委开展基层党建区域化和党建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定期向社区党委报告工作,及时向社区党委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社区党委要及时帮助居委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九)理顺与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关系。居委会依法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自治工作,政府支持、帮助和指导居委会开展自治工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进居民自治,对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保障居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对涉及辖区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有义务及时向居委会通报。居委会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派出机关、市政服务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情况的评议结果,反馈至被评议单位及绩效管理部门,列入被评议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占一定比例分值。

  建立社区联络员制度。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市垂直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人员专兼职担任社区联络员。社区联络员职责包括:定期联系居委会,收集社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居委会的函请,参加居民会议、居委会或社区居民议事会召开的,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重要会议;将社区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所在部门,跟踪办理情况。

  (十)明确社区内相关工作关系。

  1.加强居委会与社区工作站的密切配合。社区工作站是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的政务管理服务平台,主要履行政府赋予的公共管理服务协助职能,主要包括负责采集城市和社会管理信息,协助街道办事处及区级相关部门做好综治、维稳、信访、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居委会应积极支持、配合社区工作站开展工作,社区工作站应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居委会监督。

  2.加强对党群服务中心运营服务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评议。居委会应及时收集社情民意,了解居民服务需求。引导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项目的遴选过程,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党群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居委会在支持党群服务中心运营机构(或单位)开展社区服务项目的同时,应对上述运营机构(或单位)的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运营机构(或单位)及其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时,居委会评议要占一定分值比例。必要时,社区党委和居委会可组织辖区居民对党群服务中心运营机构(或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满意度评议,并可按相关规定行使否决权。

  3.加强对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居委会要主动支持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辖区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自觉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在社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居委会与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调机制,鼓励探索使业委会和居委会下属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监督委员会合二为一的做法,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更好地为辖区居民服务,也可以通过引导符合条件的居委会成员通过选举与业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等途径,推动居委会与业委会有效融合。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委会的住宅区,居委会可以依照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职责。

  4.厘清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关系。要处理好社区股份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参与公共服务管理的关系。居委会要大力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运作,促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和谐社区建设。各区(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分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社企分开。

  5.动员辖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居委会要主动听取驻辖区单位对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驻辖区单位应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开展工作,提倡无偿或低偿向社区居民开放内部服务设施,为居委会在社区内举办的专项活动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探索建立驻辖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制度,有关部门在评选先进时,要主动听取居委会对驻辖区单位的意见。

  6.积极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居委会应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登记咨询、孵化培育和党团建设等服务,指导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积极参与和鼓励支持驻辖区企业和企业家,以及热心社区公益事业的居民等发起设立社区基金会,支持社区公益慈善事业,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建设。

  7.接受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社区居民议事会加挂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牌子,参照《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粤民发〔2015〕92号)履行职责。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具体成员确定、工作制度等事项,各区(新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建设

  (十一)规范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居委会民主选举规程,规范民主选举的各项程序,鼓励居委会实行直接选举。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提倡社区党委书记通过民主选举兼任居委会主任,社区党委班子成员通过民主选举兼任居委会班子成员。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党政机关、工青妇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党员干部,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通过民主选举担任居委会成员或接受邀请担任居委会特邀委员。努力提高居民参选率,有序扩大非户籍常住居民参与居委会选举的渠道,探索非户籍居民参与基层自治新途径。

  (十二)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规范以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健全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以居委会为主导的社区居民议事会制度,可根据实际,设置若干社区居民议事会行动小组,收集社情民意。要进一步拓宽成员代表性,规范会议的召集、议事和决策程序,社区居民议事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1-3次、每年不得低于6次。各区(新区)应根据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定事项移交相关部门研究处理的衔接机制。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健全完善以居民公约、社区自治章程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要发挥社区家园网平台作用,充分利用社区家园网的网上论坛、社区聊天群等渠道,对居民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民主管理事务,为社区建设建言献策,引导更多的居民参与到社区建设工作当中。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完善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深入开展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创建活动,规范居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等工作内容。

  (十三)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各区(新区)要探索建立居委会标准化、规范化的制度体系。居委会要建立联系群众制度,居民小组要建立进楼入户的工作制度,定期听取居民意见,收集社情民意,及时掌握居民生活状况和服务需求,反映居民诉求。探索居委会与“两代表一委员”的有效沟通联动机制,积极协助“两代表一委员”进社区工作,对由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转交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进行跟踪。建立工作例会、值班接访、联系走访、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居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居委会工作有序开展。实行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居民办事。

  五、进一步加强居委会队伍建设

  (十四)优化成员结构。居委会成员一般为5至9名(不含特邀委员)。居委会成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居委会专职成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度,其他居委会成员实行不坐班或轮流坐班制度。居委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或选举产生特邀委员,居委会可邀请特邀委员列席相关工作会议,特邀委员参与讨论,不享有或仅享有部分投票表决权。特邀委员的相关工作制度以及特邀委员的产生办法由各区(新区)另行制定。

  (十五)加强人员管理。居委会专职成员原则上由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专职人员在任期间,薪酬待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不在任即不再享受该职位薪酬待遇。兼职成员可享受交通、通讯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新区)确定。各区(新区)自行确定是否给予居委会特邀委员相关补贴,自行制定补贴标准。

  各居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专职文员。专职文员主要协助居委会成员处理居委会日常事务,要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注重把专业社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高素质人员聘用为居委会专职文员。专职文员聘用合同签订、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由所聘居委会负责,并报居委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备案。专职文员相关任职条件等管理规范由各区(新区)另行制定。

  各区(新区)及其派出机关要制定居委会成员及专职文员年度培训计划,形成规范的学习培训制度,每年对居委会兼职成员的培训不少于3天,对专职成员、专职文员的培训不少于7天;建立学习激励机制,鼓励居委会专(兼)职成员考取国家社会工作者等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社会工作师、律师、会计师、教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居委会成员和专职文员予以适当奖励。

  六、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居委会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加强居委会建设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定期研究和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形成各方配合、共同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市、区民政部门要在居委会建设中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作用,推动居委会建设的健康深入发展。

  (十七)切实减轻居委会工作负担。逐步建立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居委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对不应由居委会承担的工作事项进行清理,除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和经审批同意的事项外,取消各类以居委会为对象的责任书、达标、评比、检查、摊派等活动;尽快建立居委会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市直部门未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区直部门未经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不得给居委会交办工作事项。临时应急项目(主要指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需交办工作给居委会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明确委托事项的起始和终止时限,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下拨经费等保障条件。

  (十八)保障居委会办公用房。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由各区(新区)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在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中统筹解决。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资源共享、一室多用”原则,根据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安排落实社区服务和活动场地,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九)强化居委会建设经费保障。完善财政资助机制,各区(新区)加大财政对居委会经费投入力度,保障居委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区(新区)根据财力承担能力,科学确定资助居委会自治经费范围,并对居委会开展自治活动予以适当资助。

  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奖励、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居委会建设。

  加强资金监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居委会经费。居委会经费需纳入街道办事处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或受财政、审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审查。此外,通过设置居务公开栏,利用社区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等方式,及时公开居务信息,接受辖区居民监督。

  (二十)加强监督指导。各区(新区)、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居委会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各项措施,保障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提升居委会的社会地位,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定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加强居委会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区(新区)、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目标、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政府经费支持、补贴与居委会工作绩效挂钩制度。

  各区(新区)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贯彻本意见的实施措施。

  附件2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省市有关加强基层民主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意见》起草的必要性

  (一)中央、省市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将加强居委会建设作为推动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2010年,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省出台了《广东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1〕22号)。近年来我市先后下发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5〕1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四中提出要全面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居委会作为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法定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居委会建设应特别得到加强和重视。为此,我们认为亟需制定出台细化配套的加强居委会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为我市推动社区建设提供政策环境配套保障。

  (二)加强居委会建设有利于解决我市基层治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社区治理体制逐渐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如社区内各类组织之间关系有待理顺、居委会自治功能有待加强、社区基层民主制度有待健全、社区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等。通过制订加强居委会建设规范性文件,可强化居委会“枢纽、议事、监督、服务”功能,提高居民参与基层自治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协同、多元治理格局的有效形成,有利于居委会工作专业化、制度化建设,提升社区自治水平。

  二、《意见》起草经过

  2013年8月,我局结合我市开展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区和相关部门意见。此后,又多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4年4月和8月,我局又再次正式征求各区、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意见,对各单位和学者的反馈意见,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采纳了绝大部分意见(各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见附件3),形成了目前的《意见(送审稿)》。后经征求市各部门和市法制办意见后,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但后来鉴于我市积极推进功能区转行政区工作,并出台了关于推进党建标准化的政策文件,为确保《意见》与相关工作及政策规定相互衔接和协调,市政府要求市民政局对《意见》作新的修改完善。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我局专门组织开展了关于社区治理体系的调研,并结合对光明新区滑坡事故体制机制原因的调研工作,对《意见》再次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修订。除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外,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提出对规模过大的居委会可进行合理分设,一个社区工作站范围内科设立多个居委会。二是提出居委会要接受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三是提出居民小组要建立进楼入户的工作制度。四是提出市区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功能作用。五是提出加强对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政府经费支持、补贴与居委会工作绩效挂钩制度。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六个部分,20条。

  第一部分关于“进一步规范居委会设置和明确定位”。主要包括规范居委会设置、明确居委会性质和职责和健全居委会组织体系(正文第1-3条)。

  其中,居委会设立物业管理与服务监督委员会,及探索建立特邀委员制度是创新做法。中办发〔2010〕27号文提出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为此,本意见提出了居委会可设立物业管理与服务监督委员会的做法,并在《意见》第10条第3点,相应提出了“进一步鼓励探索使业委会和居委会下属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监督委员会合二为一的做法”,就是让基层在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实践中,更好探索如何整合居委会和业委会资源,形成合力,使业委会在体制内更好地为辖区居民服务,推动居委会与业委会有效融合。

  关于特邀委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委会成员人数作了规定,许多热心社区公益的居民以及驻社区单位代表,由于各种原因,客观上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居委会成员。他们在社区往往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大都热心社区事业。建立特邀委员制度,可吸收他们担任特邀委员,协助居委会工作,我们相信,这将更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

  第二部分关于“进一步强化居委会的职能任务”。内容包括强化居委会“枢纽、议事、监督、服务”四条职能任务(正文第4-7条)。

  第三部分“进一步理顺居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具体工作关系”。内容主要包括居委会自觉接受社区党委的领导、理顺与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关系明确与社区内相关工作关系(正文第8-10条)。

  其中,关于居委会对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列入绩效考核,以及建立社区联络员制度是新提法。中办发〔2010〕27号文提出了居委会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我们认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相关单位在社区开展的各项服务成效较为了解,除开展评议工作外,可探索将评议结果反馈给绩效管理部门,将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底绩效考核,并占一定分值,这样做有利于形成各单位重视社区建设的工作氛围。

  对于社区联络员制度,《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109号),提出鼓励各地建立居(村)委会约请政府部门到社区现场办公制度,我市一些部门也建立了与社区沟通的机制(如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探索建立社区规划师制度)。为此,我们提出建立社区联络员制度,我们相信,该制度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区、街道和社区的纵向和横向沟通。

  第四部分“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建设”。主要围绕规范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和完善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等方面,对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提出要求。(正文第11-13条)。

  第五部分“进一步加强居委会队伍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居委会成员结构和加强专职人员的管理(正文第14-15条)。

  中办发〔2010〕27号文和粤办发〔2011〕22号文对加强居委会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除对居委会成员人数、社区专职人员(含专职成员和专职文员,以下同)配备和招聘管理等作出规定外,对其报酬标准规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根据上述要求,我们拟对居委会成员结构和专职人员管理进行规范。考虑到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专职成员应不固化岗位,规定专职成员“不在任即不再享受该职位薪酬待遇”,另外,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用专职文员。这样规定有利于为创新基层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如在人员安排上,街道与工作站资源整合过程中,部分分流工作人员可直接在居委会担任专职人员;在功能互补上,居委会配置专职人员,可直接承担部分街道和工作站交出的社区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部分“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减轻工作负担、落实居委会办公用房、加强经费保障和加强监督指导。

  关于居委会的经费保障问题,我们认为,在完善对居委会经费投入的同时,也应考虑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宜规定所有经费由政府大包大揽,但并不是政府不管,而是要改变传统的落实到人的资助方式。为此提出各区(新区)可根据实际,科学确定资助范围,对居委会开展自治活动予以适当资助,并提出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可以项目形式资助居委会开展工作。

  四、文件发布形式

  鉴于该规定主要是规范、推进相关部门对社区居委会的支持和指导,以及规范居委会内部管理,而非对不特定社会公众普遍适用的规范,建议作为规范性文件发布。

  附件3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规定(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的规范管理,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工作站是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的政务管理服务平台,其主要功能是:负责提供贴近群众的“一站式”政务管理服务,采集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信息,协助街道办事处及区级相关部门做好综治、维稳、信访、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和支持居委会开展居民自治相关工作。

  第三条 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民政局是社区工作站事务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部门。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与社区工作相关的事务。

  第四条 社区党委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工作站应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与居委会相互支持、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听取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和支持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反映社情民意、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

  第五条 对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和调整,应遵循“有利于落实党委政府工作、有利于加强基层管理服务、有利于整合利用社区资源”的原则,各区(新区)社区工作站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对城市化程度较高、管理人口不多的区域,可逐步合并现有社区工作站,减少社区工作站数量。

  市相关部门应适时研究制定社区工作站的设置和调整标准,并对各区(新区)社区工作站设置调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社区工作站的调整和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委组织部(新区组织人事局)、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和编办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在调整或撤销社区工作站时,街道党工委要严格按照社区党建标准化的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社区党委设置形式、工作保障等问题。涉及调整社区党委设置的,应报区委组织部(新区组织人事局)备案。

  第七条 工作站具体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社区信息化基础事务:采集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信息,管理运行为社区居民直接提供政务性服务项目的公共服务站点。

  (二)社区安全事务: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协助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社区民警维护社区治安保卫,配合、落实维稳、综治、信访和调解工作进社区;协助开展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吸毒等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

  (三)社区计生事务: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和服务,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市委、市政府或区委(新区党工委)、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大社区行政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完善社区行政事务工作准入和清单制度。不在清单内的事项拟下放社区工作站的,具体确定程序为:

  (一)属于市级层面的,须经市民政、市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

  (二)属于区级层面的,须经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委常委会议(新区党工委会议)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同意;

  (三)对需紧急在社区开展的全市性临时应急项目,先由该应急项目的市主管部门审核,然后报市委或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对属于区级层面的临时应急项目,先由该应急项目的区(新区)主管部门审核,然后报区委(新区党工委)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紧急事项应明确实施的具体时限。

  对经批准下放社区工作站的事项要提供经费保障,实行“费随事转”。

  第九条 严禁擅自向社区工作站下达或转移工作任务。清理、归并、减少考核评比,除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或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外,各部门一律不得将社区工作站列为考核对象,或进行横向对比表彰通报。

  第十条 积极构建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有效整合现有各类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场所、设备、系统、人员、经费等资源,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优势,依托“织网工程”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搭建统一的区(新区)、街道、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站)和综合信息系统,提供综合窗口受理服务,优化办理流程,逐步实现“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分工协办”的“一站式”服务。

  第十一条 各区(新区)应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廉政建设制度、站务公开制度、财务制度、学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等,加强社区工作站建设。

  按照“严格准入 强化激励 严格监管 提升素质”的基本原则,研究建立职业化社区工作者制度体系,规范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岗位、薪酬、福利待遇及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其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具体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各区(新区)可遵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各区相关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4

关于《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省、市有关加强社区建设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对我市于2006年9月发布实施的《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试行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社区治理作为社会建设的基本单元,可以说是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标本,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缩影。我市于2006年9月发布实施的《试行办法》,对加强党和政府在基层的执行力,规范社区工作站管理,提升基层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政府职能部门各项工作纷纷要求进入社区,社区工作站承担着越来越繁琐、越来越艰巨的任务,工作压力过大,工作效能因此而下降。同时,《试行办法》未就社区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的定性进行详细表述,基层认为工作站定位不明确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工作人员定性模糊也不利于队伍的稳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省委召开的全省传达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大会,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胡春华强调要扎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逐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中共深圳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14〕1号)和201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等文件对构建现代城市社区治理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2015年1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基层指导意见》,更是对新形势下创新基层治理模式、推动社区工作站改革指明了方向。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和市有关精神,解决社区工作站面临的问题,我们认为亟需对我市现有社区工作站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为我市推动社区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二、《试行办法》修订经过

  针对《试行办法》实施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市、区(新区)做了积极的努力。2011年底,我市制定出台《深圳市社区服务“十二五”规划》,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形式,由社会组织承担社区服务中心运营,推动“一核多元”的多元主体参与,为创新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奠定了重要基础。

  2014年初,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我市2014年改革计划》,提出了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市政府印发了《201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一览表》,提出要修订和起草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相关政策文件。为此,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专门组织人员赴各区(新区)开展相关调研,收集基层意见建议,对《试行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先在各区民政部门征求意见,形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14年11月和2015年1月两次广泛征求各区(新区)、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并听取部分专家学者建议。2015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组织相关部门对该稿进行了深入讨论。我局在充分听取和吸纳各单位、专家学者意见基础上,根据《基层指导意见》精神,对稿件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管理规定》(送审稿)。后经征求市各部门和市法制办意见后,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但后来鉴于我市积极推进功能区转行政区工作,并出台了关于推进党建标准化的政策文件,为确保《管理规定》与相关工作及政策规定相互衔接和协调,市政府要求市民政局对《管理规定》进行新的修改完善。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我局专门组织开展了关于社区治理体系的调研,并结合对光明新区滑坡事故体制机制原因的调研工作,对《管理规定》再次进行了认真深入的研究和修订。除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外,主要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出由市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工作站的设置和调整标准,并对各区社区工作站调整设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提出积极构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综合窗口受理服务,基层社区工作站工作效能;三是针对社区工作站工作队伍问题,提出要按照“严格准入 强化激励 严格监管 提升素质”的基本原则,研究建立职业化社区工作者制度体系。上述内容,均结合了相关工作推进和其他方面实际,具有较好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管理规定》的主要特点

  与《试行办法》对比,《管理规定》(送审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条款更加精简。《试行办法》条款有29条,《管理规定》共13条,减少了人员管理和办公设施经费等内容。

  二是更加明确了社区工作站是政务管理平台,而非独立法人单位的概念。《试行办法》规定,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制度设计上,该平台应主要指社区基础服务公共设施,以及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通过该平台为居民社区服务提供政务管理服务的运行、协调和沟通机制,而不是一个实体的基层机构或组织。但随着社区工作站承担的职责越来越多,“实体化”情况越来越明显,在个别社区工作站甚至出现下设分站的情况。为贯彻落实《基层指导意见》要求,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社区工作站的性质。

  三是继续强化社区党委对社区工作站的领导核心地位。强调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相互支持、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

  四是突出“社区”的片区、区域的概念。《试行办法》将“社区”,定义为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范围。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许多基层公共资源都是以社区为单位配置,避免出现社区居委会范围过小,特别是“一站多居”的社区重复、过度配置资源的情况。但随着我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的深入推进,如果过于强调“社区”是社区工作站的服务范围,不利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社区工作站的合并调整,也不利于推动街道和社区工作站行政资源的整合。因此,《规定》突出了“社区”的片区、区域的概念。

  五是对社区工作站承担的事项进行“瘦身减负”。根据《基层指导意见》精神,对《试行办法》中关于社区工作站承担的10大项主要职责,较大幅度地减少到4大项。

  六是改进和完善社区行政事务工作准入制度。根据《基层指导意见》精神,对社区行政事务准入作了相关规定。

  七是对于社区工作人员管理,《管理规定》不再作详细规定,仅提出了基本原则和思路,其相关具体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

  四、《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分十三条。

  第一条是关于制定《管理规定》的依据和目的。主要是依据《基层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的规范管理,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条关于明确社区的定义,以及对社区工作站的性质和承担的职能进行简要的概括说明。强调了社区工作站作为街道在社区的政务管理服务平台的定义,增加了“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的表述,并对主要功能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简要说明社区工作站的工作机制和市区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提出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提出了市、区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关于社区工作站与社区各类组织的关系。主要是强调社区党委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应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共同做好社区工作。

  第五条提出整合社区资源,适当调整社区工作站数量。为探索构建扁平化、现代化的社区治理体系,各区(新区)应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原则上社区工作站数量只增不减,并对合适的社区逐步合并。

  第六条关于社区工作站的调整和撤销程序。规范社区工作站的调整和撤销程序,并要求社区党委的设置和调整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关于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事项。事项减少为四大项。主要包括社区信息化基础事务、社区安全事务、社区计生事务、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社区行政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关于改进和完善社区工作准入制度。虽然《试行办法》此前曾作出相关规定,但效果并不理想。为此,我们根据《基层指导意见》精神,分别提出市级层面和区级层面拟下放工作事项须经的程序。

  第九条关于清理、归并、减少考核评比。提出严禁擅自向社区工作站下达或转移工作任务,清理、规并、减少基层考核评比。

  第十条关于优化社区行政服务功能。提出整合驻社区各类行政服务窗口,优化办理流程,实现“一站式”服务,并要求社区工作站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关于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制度、廉政建设和站务公开制度等。

  第十二条主要针对《管理规定》出台前,部分区(新区)开展了社区治理体制改革探索,提出各区可遵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十三条主要提出《管理规定》的实施时间。

  五、文件发布形式

  鉴于该规定主要是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和社区工作站的管理,而非对不特定社会公众普遍适用的规范,建议作为规范性文件发布。

相关附件
附件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