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5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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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一)电子邮件:cwzx@mzj.sz.gov.cn
(二)传真:82641629
(三)信函: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
广场A座1815室(邮编:5180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民政局
2017年4月25号
附件:
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是指采取公正、规范的评价办法,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对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目标设定、项目产出、综合绩效、结果运用等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估。
【第三条】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坚持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性原则。以各资助项目的绩效目标为导向,依据客观材料和数据,对设定的定量、定性评价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对各资助项目的投入、产出和绩效做出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科学客观性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结合的方式,对各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整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三)公平公正性原则。依据项目使用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和报告,通过自评、考评的方式实施评价,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绩效评价实行“整体委托、统一实施与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中心整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各项目单位按职责分工、合力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委职责:
(一)指导市民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对绩效自评价结果进行绩效再评价。
(三)会同市民政局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下年度福彩公益金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市民政局职责:
(一)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核市福彩公益金管理中心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三)评价结果的复核和运用,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四)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市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的考评、评定工作。
(二)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协调第三方机构和各项目单位的联系,落实分工责任,督促绩效评价整改。
(三)向市民政局上报绩效评价结果,将审核后的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委备案。
【第八条】各资助单位职责:
(一)做好项目的自评。
(二)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评价。
(三)派专人担任绩效评价联络员,负责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绩效考评资料报送和考评联络工作。
【第九条】第三方机构职责:
(一)成立评价小组。
(二)按协议约定的流程完成工作。
(三)撰写独立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
【第十条】市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目标设定、项目产出、综合绩效和结果运用等内容。
【第十一条】主要评价指标如下:
(一)目标设定指标,主要考核资助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是否合理,绩效目标是否实现量化管理,是否对绩效目标实施进度和质量保证等有具体要求等。
(二)项目产出指标,主要考核市资助项目产出数量和产出质量、产出时效和产出成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产出数量指标主要考核资助项目产出数量是否达到量化绩效目标要求,产出质量指标主要考核资助项目产出质量是否达到量化绩效目标要求;产出时效指标主要考核资助项目实施进度是否达到目标进度要求,产出成本指标主要考核资助项目实施成本是否超过项目预算;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考核资助项目实施是否产生预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主要考核资助项目实施是否产生预期的社会效益。
(三)综合绩效指标,主要考核提升服务能力或保障水平、服务对象满意度、可持续发展及贯彻落实等情况。其中提升服务能力或保障水平指标主要考核资助项目实施是否提升了相关社会事务服务能力或保障水平;服务对象满意度主要考核项目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群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可持续性指标,主要考核资助项目是否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制定长期发展计划;贯彻落实指标主要考核各项配套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四)结果运用指标,主要考核公开宣传和效补挂钩情况。其中公开宣传指标主要考核资助单位是否明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结果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并按时予以公开;效补挂钩指标主要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实行挂钩。
第四章分值设置和计算
【第十二条】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
【第十三条】目标设定10分,项目产出50分,综合绩效30分,结果运用10分。
(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评价方法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中心是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采取书面评价与实地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自评阶段、考评阶段两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自评阶段。每年2月20日前,各项目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对相关数据及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并完成自评工作。
(二)考评阶段。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中心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资助的项目进行考评(其中实地评价面应达20%以上),汇总有关数据形成考评报告,并于6月底前将考评报告及绩效评价表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同时上报市财政委备案。
第六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结果根据得分高低核定。90-100分为优秀等次,80-89分为良好等次,70-79分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市财政委、市民政局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方面,对上一年度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项目单位给予适当倾斜,对上一年度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项目单位适当扣减资助项目和资金。
【第十七条】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市财政委、市民政局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各项目单位依法依规限期进行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资助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绩效评价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按职能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