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给予深圳市广播影视协会警告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16 11:42
打印
发布时间:2025-01-16 11:42
打印
经查,深圳市广播影视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3000812501904)存在以下问题: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上述行为初次违法。违反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第三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5年1月10日,深圳市民政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深圳市广播影视协会警告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民政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