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4-12-13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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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民办〔2024〕31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深圳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政局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立项、采购、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加强信息资源的集约建设,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建立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民政局机关服务类和货物类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履行职能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或购买服务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专业基础设施建设、专业软件开发及相关运行维护、系统业务运营和第三方服务等项目。
(一)专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专业软件开发指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系统开发。
(三)运行维护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软件系统运行维护,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是指为保障软件系统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
(四)系统业务运营是指基于信息系统开展的业务分析、数据治理、安全运营等。
(五)第三方服务是指与信息系统相关的咨询、设计、造价、监理、测评等配套服务。
(六)信息化项目涉及的关键硬件、操作系统、数据库和中间件及定制开发服务等,均应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需求导向、集约精简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局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协调局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信息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小组)承担。
第五条 局信息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局信息化项目建设总体规划。
(二)负责全局信息化基础设施、共性平台、支撑平台、能力平台建设,保障基础网络信息安全。
(三)统筹指导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运行维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信息安全等工作,对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方案提出技术意见。
(四)统筹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数据共享协调工作。
(五)承办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为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局机关处室负责提出本业务领域内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并推进项目建设,负责对局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开展业务审核和应用监管。局直属单位负责提出本业务领域内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并推进项目建设。
第七条 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局机关处室应当指定专人,局直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建设质量、应用成效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局信息小组应指定专人全程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三章 部门预算类信息化项目规划及立项申报
第八条 局信息小组组织开展每年度部门预算类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立项工作,并会同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制定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类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清单。信息化项目立项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局内控制度规定提请局领导集体决策后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持续开展的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基础设施运维服务等信息化项目需每年纳入年度规划清单申报立项。运维服务项目根据实际运维需求,每年送局信息小组审核后通过市项目管理平台备案。
第十条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部门预算类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项目及第三方服务项目,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在市项目管理平台备案。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部门预算类信息化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
(一)编制方案。局机关处室会同局信息小组编制建设方案后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局直属单位编制的建设方案需先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后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项目方案应符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方案。项目申报材料应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局政务协同系统送局信息小组。
(三)审核方案。局信息小组原则上应在收到正式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统一汇总至年度项目建设清单。局信息小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将方案提请局领导集体决策,并将审议通过的方案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四)批复备案。项目方案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应送局信息小组进行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 预算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硬件购置类项目,按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
第四章 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前期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局机关处室应当会同局信息小组组织编制项目前期材料。局直属单位编制的项目前期材料,应先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后送局信息小组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五条 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将项目前期材料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并提请局领导集体决策后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获批后送局信息小组通过市项目管理平台备案。
第五章 信息化项目采购
第十六条 对于已批复或备案的信息化项目,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应邀请局信息小组参与采购需求审查。
第十七条 确定项目供应商后,采购单位应按局合同管理办法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除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项目合同应明确供应商的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和责任、技术兼容性要求以及安全防护措施,同步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保障系统和数据安全。
(二)项目合同应明确供应商在项目安全检查和测评、项目审计和验收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应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三)项目合同约定的实施周期应不超过三年,除运行维护服务类项目外,其他类项目应约定相应的质保运维服务周期(租赁除外)。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自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及附件材料送局信息小组通过市项目管理平台备案。
第六章 信息化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管理,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建设进度以及实施效果。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送局信息小组通过市项目管理平台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实施计划、各阶段工作内容及成果、具体的建设进度、质量、变更控制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好项目关键节点的进度、成本、质量等工作的对照分析,加强对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开发、测试、试运行、项目交付等节点的管理,并送局信息小组通过市项目管理平台进行进度情况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如发现项目实施与项目计划不符,应当及时纠偏,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技术更新、设备停产、兼容性问题、上级文件要求、业务调整等特殊情况导致项目发生变更且投资规模未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监理、承建等单位共同确认。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合同价款10%的,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并送局信息小组通过市项目管理平台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金额50万元(含)以上或超过合同价款10%的,经局领导集体决策并送局信息小组通过市项目管理平台备案后方可实施;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款15%的,应报项目批复部门审批通过并送局信息小组通过市项目管理平台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的数据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加工、共享、公开、销毁等全生命周期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政务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相关要求,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局系统内部审计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对相关供应商的进度计划、阶段成果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相关工作应纳入监理工作内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计划开展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形成书面记录并定期向业务分管局领导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章 信息化项目检测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初步验收材料进行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内容规范,且设备查验、系统自测、安全专项测评均通过后,方可开展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通过后应开展项目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书面形式的项目终验材料送局信息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项目终验。合同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终验,应参照《深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检测与验收管理办法》执行,满足源代码安全审查结果无高危漏洞且通过系统检测、质量检测、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要求,项目终验应邀请局信息小组参加,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参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终验通过后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后送局信息小组通过市项目管理平台备案。
第八章 信息化项目结(决)算
第三十二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报告的编制。项目预算(概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项目纳入年度部门决算;项目预算(概算)金额在4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含)之间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项目结(决)算评审;项目预算(概算)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提交送审材料,由市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开展结(决)算评审。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局财务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
第九章 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指定负责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信息化专业知识或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共同收集、整理、归档相关资料,确保项目档案材料完整、准确,并及时向局档案室移交保存。
第十章 信息化项目运营与运维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基于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编制自我评价总结报告送局信息小组审核,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应完善项目运营、运维管理机制,加强项目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规范信息系统用户分类、分级授权,加强使用人员培训,确保项目安全可靠运行并达到预期的应用效果。局信息小组应提供日常运维技术支持。
第三十八条 进入运维期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若计划短期停运信息系统,应征求局信息小组意见后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永久停运信息系统的,应提前1个月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停运申请获批后应向局信息小组报备,同时做好数据资源处置,以及共享应用、业务协同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相关资产按财务资产管理办法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信息化项目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