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 中国老龄协会关于做好“银龄行动”标识、队旗、口号和宣传用语使用
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7 16:26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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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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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5-04-11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民函〔2025〕21号

全国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老龄办,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老龄办: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银龄行动”老年志愿者代表的重要回信精神,认真落实全国老龄委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新时代“银龄行动”的指导意见》,加强“银龄行动”品牌建设,进一步提升“银龄行动”社会影响力,现就做好“银龄行动”标识、队旗、口号和宣传用语使用宣传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银龄行动”标识、队旗、口号和宣传用语,承载着“银龄行动”的精神内涵,是塑造“银龄行动”品牌形象的有力抓手和鲜明符号。做好其使用宣传推广工作,对于促进“银龄行动”深化发展、提升活动宣传成效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广泛使用和宣传推广,进一步强化“银龄行动”的品牌效应和社会效益,引导广大老年人树立积极有为、自强自立的理念,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中展现银龄风采,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激发起新的更大的“银发力量”。

  二、严格规范使用范围

  “银龄行动”标识、队旗、口号和宣传用语用于在相关宣传品、印刷品中作为主题宣传标识,以增强活动的辨识度和品牌影响力。“银龄行动”标识和队旗的版权归中国老龄协会所有,现授权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民政部门、老龄系统在开展“银龄行动”及相关宣传工作时规范使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民政部门、老龄系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依据提供的标准图样自行印制,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随意篡改、歪曲。要维护“银龄行动”的公益属性,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用途。如需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后使用,请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与中国老龄协会协商一致。

  三、全力做好宣传推广

  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民政部门、老龄系统要加大“银龄行动”标识、队旗、口号和宣传用语宣传力度,使其成为“银龄行动”的标志性符号和品牌象征。要积极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的作用,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媒体平台等新媒体的传播优势,不断扩大覆盖面、知晓度。结合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全国“敬老月”活动等工作,在城乡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银龄行动”的认同,让积极老龄观理念深入人心,为促进老有所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成员单位和各省级民政部门、老龄办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共同做好“银龄行动”标识、队旗、口号和宣传用语使用宣传推广工作。标识、队旗图样可在中国老龄协会门户网站下载。

  附件:1.“银龄行动”标识图样和设计说明

  2.“银龄行动”队旗图样和设计说明

  3.“银龄行动”口号和宣传用语

  民 政 部

全国老龄办

中国老龄协会

  2025年4月2日

  联 系 人:中国老龄协会权益保护部 李霞

  联系电话:010-58122119

相关附件
附件1:“银龄行动”标识图样和设计说明.wps
附件2:“银龄行动”队旗图样和设计说明.wps
附件3:“银龄行动”口号和宣传用语.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