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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28 09:27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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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是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按照低保标准调整适度合理原则,综合考虑我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现行最低生活保障进行调整并联动调整相关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印发了《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发布2026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标准的通知》(深民〔2026〕37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63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69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345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生活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69元。

  (三)支出型困难家庭生活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13元。

  (四)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501元。

  三、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由市、区(新区)财政列支。

  四、实施安排

  (一)2026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通知执行。各区(新区)应当按照本通知印发当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名册补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其中,2026年新纳保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从2026年1月起补发。补发资金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发放到位。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生活扶助金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2026年6月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新标准实施后,各区(新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按照新的标准按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各项社会救助金,6月30日前补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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