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11-08-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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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行〔2009〕25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中关于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的规定,为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作用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范、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转变政府投入模式,形成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格局,逐步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长效机制。
二、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准、评价方法、服务效果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能够公平、公正地参与服务提供。
(二)权责明确原则。明确政府、社会服务组织、受益方等在购买、提供和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开展。
(三)竞争原则。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应当按照适度竞争的原则,提高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质量,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选择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社会组织。
(四)积极探索、强化监督原则。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先试,在探索过程中注重加强监管,保障参与各方的知情权,逐步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原则。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规程和操作流程,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以最低成本购买最有效的服务,保证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各主管部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应选择在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咨询经济类、鉴证评估类、公证仲裁类和公益服务类等六类社会组织的范围内实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标准、行业评比、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工作。
(二)法律服务、宣传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工作。
(三)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性职能与市场监督等职能工作。
(四)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或确定的需要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职能工作。
目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可在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城市公交服务、咨询服务、职业培训、行业评比、决策论证、成果评审等方面优先开展试点工作。
四、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资质
(一)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和运作,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评估,获得3A级(3A级)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
(五)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七)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五、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及购买方式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需求,会同各主管部门确定本年度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
(二)凡符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服务能力和资质的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承接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购买服务主体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在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中,公开、公平、择优选择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
(三)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后,实施购买服务主体(或委托授权单位)应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在确定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社会组织后,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各主管部门认真制订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应以能够合理补偿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的人工和耗材等成本为依据。
(五)支付标准可以随当地物价和工资水平的变动进行合理调整。
六、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安排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按照支出总量控制、养事不养人的原则进行资金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政府部门职能转移的方案,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有关事项进行梳理,优先在现有相关经费中安排,具体包括: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属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会同,审核后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已经纳入各部门(单位)专项资金和业务经费开支的,属于各部门(单位)直接或委托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由各部门(单位)按照签订的会同,审核后通过国库授权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三)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本年度新增专项资金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比照上述(一)、(二)点意见进行安排和支付。
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一)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应对项目实施进行全场监管,对社会组织履行协议的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依规处理。
(二)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应对公开,并依法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绩效评价指标、标准、方法和内容,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管理。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对评价结果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评价结果为差的,应当取消该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
八、实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其他意见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项目的实施办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共同配合完成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工作。
(二)试点中遇有问题的,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