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11-08-25 00:00

信息来源: 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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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深化社会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民政部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经充分协商,决定在深圳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并签订合作协议。

  一、合作原则

  (一)发挥先行先试作用。民政部一些重大的改革项目和措施在深圳市先行试验,对深圳市有条件、有基础、有能力做好的民政改革事项单独安排先行先试工作,并提出具体的改革目标和支持措施。

  (二)促进社会体制改革。民政部支持深圳市在社会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支持深圳民政部门在社会体制改革中发挥积极和重要作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促进率先构建和谐社会。

  (三)探索构建现代民政。民政部支持深圳市探索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相适应的现代民政新格局。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解决民政工作在改善民生、发展民主、服务社会、支持国防中的突出问题,在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和体系完善上下功夫,推进民政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和理念、方式、手段现代化,为全国探索建设现代化民政新格局提供经验。

  (四)发挥深圳改革主体作用和创新精神。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发挥深圳市民政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民政事业综合改革。民政部通过调研、商议、办理、总结推广等方式积极参与,支持深圳市民政部门充分发扬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大胆进行改革试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民政工作的多项改革,取得重点突破效果。

  二、合作内容

  (一)改革行政层级和基层管理服务体制。

  1.探索适当调整行政区划,推进精简行政层级改革试点,选择试点区域探索整合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工作站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提高行政和服务效率。

  2.突出社区党组织的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社区工作站职能,强化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探索建立推进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相互配合与支持的体制机制。

  3.加快社区信息化规划建设,建立社区基础数据采集制度。整合社区服务资源,探索建立跨部门的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完善社区资源共享机制和综合服务机制。

  4.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研究采用备案制等方式,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增强社区自治能力。

  5.开展社区义工(志愿者)及组织注册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义工(志愿者)队伍及其组织,力争实现社区居民志愿服务参与率达到20%以上。

  6.完善农村城市化社区的管理服务体制,推进特区内外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积极创建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力争有一半以上社区成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

  (二)稳妥建立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

  7.探索建立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以孤残儿童、残疾人、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为主体的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制定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加快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建立“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8.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居家养老指导和服务网络,壮大社区养老服务队伍,探索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养老管理服务体系,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骨干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9.完善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建立孤儿、残疾儿童分类津贴制度,全面开展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建立儿童福利指导机制,为孤儿监护养育家庭等提供指导、服务;完善孤残儿童养、治、教、康及成年后就业安置等相结合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特殊津贴制度,改善“三无”人员和困难精神病人的救治条件。

  10.探索多元化的社会福利服务供给模式,引入平等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服务,提高社会福利服务的投入产出效能和社会效能。建立社会福利行业科学有效的进入、运营、退出机制,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三)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11.除另有规定的外,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制度。民政部将此作为观察点,跟踪研究。

  12.民政部会商国家有关部门将驻在深圳的涉外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下放深圳市,授权深圳市开展基金会、跨省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试点。

  13.有序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逐步理顺党政机关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社会化运作发展模式。

  14.促进政府职能转移,能够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尤其是新增的公共服务,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承担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

  15.加快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制订“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协商有关部门统筹制定有利于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户籍、薪酬、职称、保险、培训等政策,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提供保障。

  16.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探索社会组织党建新模式。建立社会组织年检评估、执法监察、内部治理和社会监督的监管制度。政府各职能部门支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实施综合监管。

  (四)率先建立现代社工制度。

  17.民政部确定深圳市为社会工作发展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示范区,基本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深圳特点的现代社会工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民间运作的社会工作模式,形成职业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社工人才队伍。

  18.民政部会商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深圳市独立组织社工考试、设立考点,开展社工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扩大深圳在社工职业资格考试和登记管理方面的权限。

  19.探索建立公共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体系。

  20.鼓励开展多层次的深港社工合作与交流,探索培养“深圳督导”为骨干的社工人才梯队,逐步将社工督导服务模式辐射全省、全国。

  21.全面引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工作方法,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具有专业资格的社工人才,规范和引导社会服务机构设置社工岗位,扩大社会工作的服务规模和领域,大力推进社工机构向项目化、实体型发展。

  22.民政部支持深圳与境内外机构合作建立全国性社会工作研究、实验和训练示范基地。在部级课题研究中,支持深圳市开展探索性、创新性社工制度研究。

  (五)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23.加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各职能部门的救助资源,有效运用社会慈善资源,构建跨部门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

  24.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完善救助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救助家庭收入科学核定机制,贫困预警机制,社会救助与项目救助、临时救助有效衔接的机制。

  25.完善灾害救助避险与物资储备体系,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加快建立一支覆盖面广、反应能力快的自然灾害救助队伍。

  (六)创新慈善事业发展体制机制。

  26. 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协调指导机制,支持慈善组织特别是基层慈善组织发展,健全慈善组织体系,壮大慈善工作队伍。

  27.加快建立慈善组织的法人治理制度,提高慈善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探索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监督适度分离又有效衔接的制度,推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

  28.建立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统筹慈善资源。推动慈善救助项目化运作,培育系列品牌慈善项目,探索冠名慈善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方式。协商有关部门探索公益创投运作模式,促进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

  (七)推进配套改革。

  29.按照国家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的规定,发挥深圳设计创新和彩票产业聚集的优势,研究开发福利彩票新产品、新技术,探索销售新方式和彩票销售机构现代化运营新模式。

  30.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种子基金”的作用,探索建立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投入方式,形成公益金开拓购买新项目、财政预算资金承接成熟项目的衔接机制。

  31.创新退役士兵安置机制,健全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促进自主创业、自主择业等优惠政策。完善社会化拥军模式,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参与拥军优属活动,推进军休安置服务社会化改革。

  32.探索开展深港澳、珠江三角洲、深莞惠区域性民政工作的交流合作,加强与其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民政工作跨区域联动发展机制。

  33.加快民政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市民政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整合业务信息资源和数据,逐步实现业务系统和业务数据一体化。

  34.强化理论研究和法规政策建设,争取通过特区立法巩固、深化、规范、保障深圳民政综合配套改革和创新成果。

  三、合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设立合作推进深圳市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的领导和协调机制,由民政部部长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召集人,成员由民政部有关司(局)、广东省民政厅和深圳市有关职能部门组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

  民政部负责协调国家相关部委协助落实本协议,由民政部分管办公厅的副部长牵头,具体工作由民政部办公厅主任负责;深圳市政府负责协调深圳市各级、各部门落实本协议,由深圳市分管民政的副市长牵头,具体工作由深圳市民政局局长负责。

  (三)建立会商制度。

  原则上,双方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必要时,由任何一方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协议期限

  合作时间暂定为2009年至2015年。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对合作成果进行评估,可以根据合作情况,商定后续内容,签订新的协议。

民政部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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