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16-12-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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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市级各社会组织、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公开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
第三条 社会组织编制、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和及时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相关管理工作。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向市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章 年度工作报告的受理
第五条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提交、接收和存档。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市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依据本办法规定不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社会组织填报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进行特别标注。
第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行业协会、基金会应于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截止日后,信息平台不再接受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
当年成立的社会组织,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信息;
(二)组织机构情况及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理事会、监事会履职情况及业务活动情况;
(四)理事、监事、会员、工作人员信息以及领取报酬的情况、会员名册;
(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评估情况;
(八)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向会员收费的,还应当公布收费事项及收费标准;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市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的特点制定《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模板。
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截止后,市民政部门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形式审查。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市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申报人反馈;申报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按照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 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开
第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互联网和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或者涉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或者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的,相关内容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公开之日起30日内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补充说明。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市民政部门应当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抽查监督。
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原则抽查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每年按照不少于社会组织登记数量3%-5%的比例,根据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随机确定抽查的社会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进行抽查监督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会计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参与抽查工作,针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提供专业审查意见。
市民政部门应当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抽查结果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进行投诉。
市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弄虚作假及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市民政部门将其载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在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新区)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