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有关组织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08-12-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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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民〔2008〕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重管理体制,使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授权下列组织作为我市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1.共青团深圳市委;
2.市妇女联合会;
3.市科学技术协会;
4.市残疾人联合会;
5.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